[隴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終審獲刑12年

時間:2014-02-27 09:40來源:網(wǎng)易 作者:網(wǎng)易 點擊: 載入中...
  大西北網(wǎng)2月27日訊,隴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強任職期間挪用公款100萬元,貪污35.6萬元,隴南中院一審以貪污、挪用公款罪判處王志強有期徒刑13年,宣判后,王志強以一審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提起上訴。2月26日記者獲悉,省高院審理該案后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處王志強有期徒刑12年。
  
  經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強利用分管隴南市治安支隊的職務之便,安排下屬將收取的100萬元保證金借給隴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用于歸還到期的銀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歸還。2007年,王志強帶隊前往成縣白銀公司廠壩鉛鋅礦整頓礦區(qū)秩序。在整頓期間,王志強以汽車修理費、招待費等名義,先后5次找該礦區(qū)報銷共計48萬余元,其中35.6萬元被其據(jù)為己有。2008年,王志強將其中34萬元投入股市炒股。
  
  隴南中院一審認為,王志強將100萬元外借第三建筑公司,超過3個月未歸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頓礦區(qū)期間,虛報各項開支35.6萬元構成貪污罪。據(jù)此,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王志強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并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涉案贓款依法予以追繳,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宣判后,王志強不服上訴至省高院。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鑒于王志強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可對其從輕處罰。故省高院二審判決王志強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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