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載,4月7日,廣東佛山召開全市黨建工作會議,會議公布了《佛山市整治領(lǐng)導干部“為官不為”試行辦法》,對“為官不為”進行了界定并出臺配套處理制度,以整治作風懶散、紀律渙散、缺乏擔當?shù)念I(lǐng)導干部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懶作為等行為。這使佛山成為廣東首個出臺專項制度整治“為官不為”的城市。
佛山出臺的這個“試行辦法”當然不能說已盡善盡美,但無疑開了個好頭??陀^地說,“為官不為”與“為官亂為”都是非常古老的問題,恐怕自公權(quán)力存在的那一天起就已存在。但什么樣的行為才稱得上是“為官不為”?存在“為官不為”問題的官員,又該依據(jù)什么樣的標準受到相應處理?似乎沒有一定之規(guī)。顯然,倘若沒有對“為官不為”行為的界定及處理機制,那么對“為官不為”就很可能停留在道德譴責、作風批評的層面。
“為官不為”是個老問題,為什么現(xiàn)在會顯得比較突出?這與懲治腐敗保持高壓態(tài)勢,很多官員的心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有關(guān)。目前,反腐斗爭正如火如荼,官員“不敢腐”業(yè)已成為主流。整治“亂作為”取得明顯成效,“不作為”的問題就日益凸顯,并且也應及時提上整治日程。此外,在反腐敗形勢之下,一些官員也萌生出“拿得少了,干得也該少”的心態(tài),工作之時,精神萎靡、松松垮垮、推諉扯皮、得過且過,本該推進的項目暫停了,本該完成的工作擱淺了,本該達到的標準降低了。因此可以說,“為官不為”者至少在理論上存在數(shù)量上升的態(tài)勢。
人們對官員“亂作為”的危害多所知曉,對“不作為”的消極性似乎還不夠警惕。實際上,“亂作為”源于對權(quán)力的積極濫用,而“不作為”則表現(xiàn)為對權(quán)力的消極濫用。有權(quán)不可任性,而“不作為”與“亂作為”都是有權(quán)者任性的表現(xiàn)。權(quán)力是用來為公眾做事的,“亂作為”和“不作為”二者在行為表現(xiàn)上似乎相反,但在本質(zhì)上并無太大不同。論其危害,則“亂作為”為顯性,“不作為”為隱性;顯性者易引發(fā)公眾憤怒,隱性者則悄然侵蝕權(quán)力的公信力并對民生產(chǎn)生重要消極影響。
“給了好處亂辦事”的官員少了,“吃拿卡要”的官員也少了,這是積極變化,但不是問題的全部。不少企業(yè)反映,如今不用“打點”了,但是辦事更難了。比如你要辦個手續(xù),材料交上去,他說你缺這個,補了以后,他又說你缺那個,不跟你一次說清;或者故意刁難你,找出“領(lǐng)導不在”、“單位開會”等各種理由,就是不給你辦。這就是“為官不為”的一種典型表現(xiàn),幾乎讓與權(quán)力部門打交道的人哭訴無門。
人們對“為官不為”往往徒喚奈何,不是因為“為官不為”比官員“亂作為”更難整治,而是對“為官不為”缺少正式的制度回應。如果沒有一定之規(guī),那么對此種現(xiàn)象就難實施有效整治,即便有所整治也可能流于隨意性。
佛山“試行辦法”的重要價值不僅在于規(guī)范當?shù)毓賳T行為,也在于為整治“為官不為”破題。當然,現(xiàn)實遠比概括豐富,人們不能要求一個“試行辦法”就窮盡所有“為官不為”表現(xiàn),而在事實上,工作中可以容忍的以及不可預見的誤差,在實踐中與“為官不為”似也不宜混為一談。至于疏通申訴救濟渠道,使民眾得以有效監(jiān)督,自然更是消除“為官不為”的必要舉措。(作者是北京青年評論家)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