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以遏制強拆“先上車后補票”

時間:2014-09-28 10:03來源:新京報 作者:新京報社論 點擊: 載入中...

   新一輪行訴法修改已在進行時,期待新法能夠徹底廢棄那些傷及法治底線的妥協(xié)。對于司法實踐中爭議頗大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應具體規(guī)范。

    沸沸揚揚的“河南史上最大行政訴訟案”前日在洛陽中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洛陽市老城區(qū)政府對東、西南隅歷史文化街區(qū)的房屋征收決定違法,“應予撤銷”。不過,判決隨后又來了一個“但書”,但因“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予撤銷,代之以責令當?shù)卣唾Y金和審批問題采取補救措施。

     這一判決引發(fā)熱議,一些民眾擔心,這豈不是在鼓勵政府違法,因為就算將來被法院認定違法,也可以再采取“補救措施”。這種俗稱“先上車后補票”的強拆,在不少地方泛濫,與之伴隨的是民怨連連。

洛陽中院的這一判決,其實還是煞費苦心的。在之前的立案階段,就有原告坦陳,法院能受理就是勝利。而從受理到立案,再到庭審,直至現(xiàn)在的判決,一些原告期待的“勝利”不斷延伸。這似乎在告訴我們,依法維權(quán)用不著過于悲觀,法院也在積極尋求行政訴訟的裁判空間。

     之所以法院對政府的違法決定“不予撤銷”,這恐怕在于,就算法院判決撤銷政府的征收決定,又能怎樣執(zhí)行呢?而且,當?shù)卣诖隧椖可弦淹度刖拶Y,部分居民也已拆遷,如果確認政府征收決定違法并撤銷該決定,不但已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已遷走的居民更是無法回遷。到時別說法院根本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手段跟能力,就算法院要強制執(zhí)行,也不可避免會造成不可預期的新的沖突。

于是乎,法院找到了救命稻草——《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guān)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這一司法解釋是切合了實際需要,還是司法迫不得已的妥協(xié),暫不可考。但新一輪行訴法修改已在進行時,期待新法能夠徹底廢棄那些傷及法治底線的妥協(xié)。對于司法實踐中爭議頗大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應具體規(guī)范。在洛陽這宗個案里,所謂的“舊城改造”雖有公益的部分,但媒體報道也顯示,早在2012年10月26日,洛陽市政府就與上海升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洛陽城市發(fā)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升龍集團按照3:7的投資比例成立公司,對東、西南隅歷史文化街區(qū)900多畝地進行整體開發(fā),主打仿古商業(yè)街區(qū)和高檔住房。

     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先上車后買票”的霸道行徑,行商業(yè)開發(fā)之實。這里的違法行為之多,令人驚嘆。有權(quán)必有責,違法必追究。除了行政訴訟要在政府責任上實現(xiàn)公正裁判。在司法之外,那些以違法手段一心要推進政績的官員,也應承擔法律責任,絕不能借“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名,為無視法律和無視程序正義的地方官員埋單。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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