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爆炸案,犯罪與維權(quán)是兩碼事

時間:2013-07-23 16:22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舒圣祥 點擊: 載入中...
  7月20日晚,殘疾男子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機場T3航站樓B出口外引爆自制炸藥,北京警方已對其正式刑拘。隨后,廣東東莞方面及冀中星原籍山東鄄城方面分別對外通報,確認2005年6月冀中星在東莞打工期間受傷致殘并因此多年上訪一事。然而就冀中星受傷原因及東莞方面曾向冀中星支付的10萬元錢的屬性,兩方通報有出入。(新華網(wǎng)7月22日)
  
  首都機場的爆炸聲,讓多年前的一樁舊案成為時下熱聞,也讓“冀中星的個人悲傷”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如果當初冀中星的案子及時受到外界關(guān)注,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機場爆炸事件。當然,歷史不可能有假如。
  
  在我們的社會,公眾向來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生活經(jīng)驗。無錢醫(yī)治、負債累累,“叫天天不應(yīng),叫地地不靈”的冀中星顯然想到了這句話。在首都機場制造爆炸事件,就是他想到的“大鬧”方式。在引爆自制炸彈前高喊“躲遠點”,加上未造成任何傷亡,這些都充分說明他不是要“報復(fù)社會”,而只是想要“借”用首都機場作為“大鬧”的地點。
  
  正因為如此,冀中星的行為贏得了不少人同情,這與那些到校園中砍殺無辜兒童、在公交車上實施縱火的犯罪分子,有著本質(zhì)不同。但必須強調(diào),這仍是一個很惡劣的示范。一方面已涉嫌觸犯刑法,冀中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如果今后有更多“冤屈者”效仿,那將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很多評論者都注意到了這點,所以強調(diào)“實現(xiàn)正義不能靠盲目聲援”,強調(diào)“譴責(zé)T3爆炸犯罪應(yīng)高于同情其遭遇”。
  
  這些當然是很理性的觀點,但我們也應(yīng)體恤一個困苦無助的人,他用以自救的方法有時候可能難免失當。其背后的悖論就在于,如果他不采用這樣的“大鬧”方式,以其自身資源很難吸引到足夠眼球,而沒有足夠關(guān)注,他的困境就無法擺脫。“開胸驗肺”的張海超,不也是一種自殘嗎?那些用肉體抵抗強拆的悲劇,就更讓人痛心了。如果弱者維權(quán)很多時候只能拿自己的身體去做賭注,這是法治社會難以承受之重。
  
  在我看來,冀中星的行為本質(zhì)上就是一種升級版的“跳樓秀”,只不過無論對他人對社會的危害都要更大一些。過去很多年,我們常能看到農(nóng)民工為討薪而進行種種“另類創(chuàng)新”:從最初的跳樓秀到后來的討薪新聞發(fā)布會、拜河神討薪等等。當然,也有人真的從樓上跳下去了,有人拿刀捅了無辜的路人,有人劫持了偶遇的女孩,還有的去集體堵路討薪……與之相比,冀中星的維權(quán)舉動,不算最好的,也不算最壞的。
  
  所以,犯罪的歸犯罪,維權(quán)的歸維權(quán)。冀中星固然需要反思自己的行為,但更多人也需為冀中星的遭遇反思。在多次上訪之后,冀中星是否被治安員打殘,這依然是個謎,而這本不該是難以偵破的懸案。唯有相關(guān)部門認真核查案件,給公眾一個值得信服的說法,同時也認真對待每一次上訪、每一起申訴,讓更多身處“叫天天不應(yīng),叫地地不靈”困境的人,重新看到法律維權(quán)的希望,機場爆炸案才不會被“復(fù)制”或“更新”。
  
   (責(zé)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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