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國務院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規(guī)定政府各部門應采購經(jīng)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購建豪華辦公用房,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嚴重違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超標購車、建辦公樓等行為可以統(tǒng)稱為奢華辦公,對此中央有關部門曾多次下發(fā)通知,三令五申予以嚴禁,但仍有一些地方管不住自己,習慣性大手大腳亂花錢。此次公布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根據(jù)情節(jié)不同,進一步細化處罰手段,并且規(guī)定“嚴重違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可謂是動了真格。
不過,在細化問責之后,還需更嚴格的執(zhí)行相配合。在治理地方大手大腳亂花錢的過程中,我們尤其要謹防一些地方在查處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問責時輕描淡寫、就低不就高等現(xiàn)象。這并非杞人憂天,近些年屢有媒體曝光一些地方采購奢侈品、超標準購車建辦公樓,但有關方面查處不到位、問責不給力,通常是板子高高舉起,輕輕落下,消減了制度的威懾力。
經(jīng)濟學上有一個術語叫做“木桶效應”,指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決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塊木塊,或全部木板的平均長度,而是取決于其中最短的那塊木板。同樣,對于禁止超標購車建樓來說,震懾力并不在于最高處分,而在于最低處分。倘若自由裁量空間過大,相關責任人能輕易借助最低處分全身而退,其政策效果必定就大打折扣。
嚴格來說,奢華辦公沒有情節(jié)輕重之分,哪怕超標一平方米,都是在浪費國家財產(chǎn)和資源,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對于超標購車建樓者就應動真格,以鐵腕問責以儆效尤,徹底斬斷一些官員逃避或減輕處罰的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