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少奇修訂“七大”黨章時的“動搖”

時間:2014-07-11 08:30來源:老年生活報 作者:趙連軍 點擊: 載入中...

劉少奇

 

  關于“黨員義務和權利”在黨章中正式作出規(guī)定始于黨的“七大”章程,之前黨章中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正因為沒有先例,所以劉少奇在主持起草“七大”黨章時特別認真,特別慎重,尤其是對“黨員權利”規(guī)定條款中的兩個字拿不定主意,斟酌了很久。這兩個字就是“黨員權利”第四條“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中的“任何”二字。據胡喬木回憶說,1945年3月31日,六屆七中全會舉行全體會議,討論“七大”黨章草案時,劉少奇在會上對黨章報告作了說明。他說,黨章照顧了現在和未來。一方面肯定了嚴肅性,一方面允許了靈活性。黨章強調了保證黨與廣大群眾聯系的群眾路線,強調了擴大黨內民主,也就是黨內的群眾路線,包括了黨員有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的權利。對于這一條,劉少奇說他 “動搖”了幾回,對“任何”兩個字寫了又圈掉,圈了又寫上。但仍然傾向于給黨員這個權利。在討論中,與會者對“任何”二字是否要寫有不同意見。周恩來以親身經歷表示,過去就是吃了沒有下級批評上級的虧。寫上“任何”二字,是整風經驗的總結,實踐起來,利多害少。毛主席也表示,應該相信群眾,絕大多數群眾是為黨好的。因此,最后決定“任何”二字還是保留。任弼時將此案付諸表決時,“全體一致通過劉少奇同志準備提交’七大‘討論的黨章草案”(見胡喬木著 《胡喬木回憶毛澤東》)。


  劉少奇在作黨章修改報告時說,“黨章規(guī)定: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包括任何負責的黨員在內,是每一個黨員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這個規(guī)定是和現在某些地方不許在黨的會議上批評負責人員的習慣相反的。應該說,這種習慣原來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長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的發(fā)展,窒息黨員群眾的積極性與責任心,因此,應該糾正這種習慣。如果大會通過這一項規(guī)定,這種習慣從此即成為非法的,只要是在黨的會議上,禁止任何黨員對于任何黨的工作人員的批評,即成為違反黨章的非法舉動。 ”(見劉少奇七大上《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


  1945年6月11日,經過大會充分醞釀討論,“七大”黨章獲得通過。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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