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訴人:彭張氏(化名)
被控訴人:彭東凡(化名)
案情:彭張氏經(jīng)媒人胡邦相(化名)介紹,配予彭東凡之子彭福升(化名)為妻?;榍埃砀I鸦加邪V癲,但彭東凡謊稱兒子已痊愈。面對不幸的婚姻,起訴離婚。但官司打到三審,結(jié)局才得以改寫。
楊三姐告狀、秋菊打官司……文學作品中的“烈女”為了伸張正義,不打贏官司誓不罷休。民國初年的崇明縣,也有一位剛烈的女子,為了離婚,官司從縣城一直打到京城。民國八年,彭張氏以丈夫患有癡癲,而自己受到夫家虐待為由,起訴離婚。沒想到,離婚是一條漫漫長路。她最終能改寫自己的命運嗎?
定親后得知未婚夫患癡癲,媒人稱病已痊愈
彭張氏,22歲,是崇明縣的一個紡織女。到了要成婚的年紀,媒人胡邦相前來說媒,要將她配予彭東凡長子彭福升為妻。
彭張氏的父親張瑞德是個老實人,聽說對方家世不錯,自然高興應(yīng)允,兩家定了親。不料,新娘子還沒過門,民國六年二月間,彭福升卻染患癡癲,成了殘疾。不過,因為胡邦相和彭家是親戚,并沒有將這情況通知張家。
直到婚期臨近,張家才獲知彭福升得了病。張瑞德于民國七年三月初請求緩婚,但胡邦相反復登門,稱彭福升的癡癲病已經(jīng)好了,讓彭張氏過門沖喜。張瑞德信了媒人之言,答應(yīng)了這樁婚事。
彭張氏婚后發(fā)現(xiàn)被騙,一審離婚訴求被駁回
民國七年五月,彭張氏滿懷憧憬地嫁了過去??伤芸彀l(fā)現(xiàn),彭福升的癡癲病根本沒有好,丈夫經(jīng)常持刀弄火,拋磚毀物,狀況百出,生活不能自理,對夫妻之事更是不通曉。彭張氏只有含淚忍耐。
彭張氏原本希望公婆能對他們憐恤些,誰知彭東凡溺愛后妻生的兒子,并且偏聽后妻的話,對彭福升不聞不問。不僅如此,對彭張氏更是時常借機打罵虐待。這讓彭張氏的日子過得生不如死。
走投無路之時,彭張氏將情況告知了丈夫的外祖父。由外祖父出面勸說,彭東凡覺得理虧,分了一千五百步地給福升夫妻,并且每月補貼雜糧和米作為夫妻倆的生活費。但是好景不長,不久后彭東凡故伎重施,民國八年三月帶人將地強行奪走賣掉,雜糧與米也不按時給。
這種狀況下,彭張氏的生活難以為繼,加之忍受不了鄰居們的閑言碎語,民國八年,她向崇明縣知事訴請離婚。
不過,從民國八年九月十七日崇明縣知事的第一審判決來看,法庭偏聽彭東凡之言,駁回了彭張氏離婚的訴訟。
公公出庭稱兒媳因為終身無靠而心生不悅
滿腹冤屈的彭張氏心有不甘,雖然孤立無援,但勇敢地向江蘇高等審判廳提起了上訴。
彭東凡對于媳婦的上訴早有心理準備,因此早就想好了一番說辭在庭審時陳述。據(jù)他說,彭張氏自幼許配給彭福升為室,福升本來沒有病,后來忽發(fā)神經(jīng)病,病情時好時壞。彭張氏父親張瑞德聽說病情后請求緩婚,后經(jīng)媒人胡邦相和親戚調(diào)解,同意于民國七年五月成婚。成婚后,福升病情依然不見好轉(zhuǎn)。彭張氏因為終身無靠,心生不悅。彭東凡為了安撫她,承諾從民國八年二月起,撥田一千五百步交彭張氏管理,并且給三石六斗糧米供她生活。結(jié)果因為彭東凡背約未及時將田地和糧食給彭張氏,彭張氏以彭東凡虐待她、丈夫患病等情由,訴請離婚。
而彭張氏在上訴狀和庭審時聲明,結(jié)婚前丈夫的癡癲病根本沒有好,是夫家與媒人合謀隱瞞了這一事實,將她“騙”到了彭家。
二審認為彭張氏離婚理由并非正當,維持原判
上訴能改變彭張氏的命運嗎?
根據(jù)民國八年十月三十日江蘇高等審判廳的判決,彭張氏的希望再度破滅。因為民國判離婚,除了夫妻不相和諧而雙雙愿意離婚以外,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民國時的判例對于男女殘疾或者疾病可以離婚的判定,都是以訂婚之初沒有通知以及“妄冒成婚者”為限。
二審認為,彭福升患有疾病是在訂婚以后,而且女方已經(jīng)知情,是自愿成婚。彭張氏請求離婚,有違現(xiàn)行法律。而且,彭福升對于法庭詢問對答如流,可見并非病入膏肓,因此法庭認為,彭張氏離婚的理由只有丈夫患病和翁姑虐待,這樣的離婚理由并非正當。
至于虐待一說,法庭認為也不成立。因為彭東凡撥田且補貼糧米給彭張氏做贍養(yǎng)費,并立有字據(jù)。彭東凡雖然違約,但并非虐待,更何況彭東凡當庭聲稱情愿照約給付。又有媒人胡邦相出庭作證,稱彭東凡待彭張氏很好,福升也不曾打過彭張氏,因此法庭認為彭張氏所言的虐待純屬空言。彭張氏將此作為離婚理由,難以成立。
是否“騙婚”成審判關(guān)鍵,三審逆轉(zhuǎn)判離婚
面對判決,孤軍奮戰(zhàn)的彭張氏依然不服輸,她決定把官司打到底。這一次,她上告到了大理院。
功夫不負有心人,民國九年九月,大理院審判書上寫道:“發(fā)回江蘇高等審判廳更為審判”.經(jīng)過民國九年十二月和民國十年一月,江蘇高等審判廳兩次開庭,民國十年一月十五日,彭張氏到庭聽候宣判,等到了希望中的結(jié)局。
那么,這個案子是因何而逆轉(zhuǎn)的呢?
據(jù)判決書說,本案應(yīng)否離異應(yīng)以訂婚之后發(fā)生疾病有沒有明白通知對方為判斷依據(jù)。
江蘇高等審判廳查閱了雙方在第一審所呈的和解狀,和解狀中稱,彭福升病情已經(jīng)痊愈,所以擇吉日完婚。但是民國八年二月,彭東凡承諾給彭張氏田地和補貼時所立字據(jù)又寫明福升婚前已經(jīng)有病,期盼結(jié)婚后并可痊愈,不料病并未好轉(zhuǎn)。由此可見,和解結(jié)婚時,病情沒有痊愈,并且彭家沒有將這一情況通知張家人。而且在庭審時,媒人胡邦相陳述彭福升病情時閃爍其詞,可見是不愿意說實情。
綜上,江蘇高等審判廳最終判定原判撤銷,彭張氏與彭福升的婚姻關(guān)系應(yīng)予以解除。而彭東凡向大理院的上訴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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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繡、陸小曼高調(diào)離婚
離婚是民國才有的事,過去只有休妻之說。民國初年,大批新式男女在新潮與舊習的沖突中,首次向婚姻的圍城發(fā)出了沖擊。《申報》于1913年1月13日報道,上海“審判廳請求離婚者多”,北京、浙江、天津等地的離婚案也時見報章,而當時的離婚檔案中,又以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居多。1931年,末代皇妃文繡因為反對溥儀投靠日本人,加之后妃爭寵,與溥儀感情疏離,她登報公開表示與溥儀離婚,成為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和皇帝離婚的女子。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