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縣衙
國家信訪局公布從今年5月1日起信訪部門將不再受理越級上訪,各級政府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不得推諉,使“越級上訪”一時間成為一個熱詞。所謂越級上訪,是指信訪人跨越本級向上一級機關提出來訪事項。在中國古代同樣不乏越級上訪,即古籍中所言的“越訴”,其中最多的是進京上訪。進京“越訴”在漢代叫“詣闕上書”,在清代稱“京控”……
古代逐級上訪始于隋
“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
在中國古代,真正實施較為嚴格逐級上訪制度的是隋朝?!端鍟?middot;刑法志》記載,隋文帝曾詔令全國,“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
古代一般把縣作為受理訴訟、接訪的最基層單位,鄉(xiāng)、村組織無權受理。凡未經過縣衙的上訴,即是“越訴”.較為完善的申訴法規(guī)出現(xiàn)于唐朝,《唐律·斗訟》“越訟”條中規(guī)定,“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凡未經縣衙審理的申訴,州府以上衙門均不受理。
為了減少越級上訪,唐朝廷要求縣令必須親自、認真審案。《唐六典·三府督護州縣官吏》記載:“京畿及天下諸縣令之職,皆掌導揚風化,撫字黎氓,敦四人之業(yè),崇五土之利,養(yǎng)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如果老百姓對縣里的審理不服,可以上訴,此時縣衙會出具一份審理意見書,說明上訴者不服審理意見的癥結所在,這個意見書有一專業(yè)名詞,叫“不理狀”,不理狀的實際作用相當于現(xiàn)代上訪的“介紹信”.
宋律沿襲了唐律,雖然一度有“越訟法”,但主旋律仍是強調逐級上訪?!端涡探y(tǒng)·斗訟律》規(guī)則,上訴“先經本縣,次詣本州、本府,仍是逐處不與申理,及斷遣不平,方得次第陳狀,及詣臺省,經匭進狀。”
此后的元、明、清三代,也都明確要求“逐級上訴”.為何古代禁止越級上訪?南宋理宗時的學者型官員胡致堂,在《論越訴》里認為,“自古善為治者,必禁越訴。”
越級上訪“所述不實”將被懲治
《明史·刑法志》記載“越訴”不實者“戍邊”
在嚴控越級上訪的同時,歷代對越級上訪若“所述不實”都有相應的懲罰制度。清代,在江西浮梁古衙大門旁,有兩塊石碑,一塊刻著“誣告加三等”,一塊刻著“越訟杖五十”,其所刻文字正是這種懲罰制度的反映。
《唐律疏議·斗訟》對“越訴”的懲處有這樣的規(guī)定:“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意思是,如果越訴,上訴人和受理人都要接受懲處,各打40大板。另外還規(guī)定,如果越訴沒有被官府受理,那么上訴人無罪,不會遭受處罰。
唐律這一規(guī)定影響了后面的朝代立法,笞刑成為古代官府懲罰越級上訪者的主要手段。宋太宗至道元年五月下詔:“諸路禁民不得越訴。杖罪以下,縣長吏決遣。有冤枉者,即許訴于州”;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又進一步規(guī)定:即使確有冤枉,也“不得詣闕越訴”.
明朝規(guī)定,“冤不得越告”.相應地,越訴懲罰也更嚴厲?!睹魇?middot;刑法志二》記載,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明宣宗宣德年間,“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到了朱祁鈺(明代宗)當皇帝的景泰年間,“不問虛實,皆發(fā)口外充軍,后不以為例也。”
清朝對越級上訪與明朝一樣嚴格,特別是對“京控”告御狀的,懲罰相當重?!洞笄迓衫?middot;刑律·訴訟》“越訴”條例有15項細則,其中一條規(guī)定:“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訟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
來京越級上訪,被抓住后首先戴上刑具關上一個月,期滿后再杖打一百。如果是集體越級上訪,“聚眾擊鼓者”,首犯“發(fā)邊遠衛(wèi)所充軍”,其他各降一等發(fā)落。如果查出背后的主謀,即使其未隨京上訪,“亦照首犯治罪”.
合法的越級上訪制度“直訴”
西漢允許“詣闕上書”唐代可擊“登聞鼓”
在古代,突破逐級上訪制度的,還有一種叫“直訴”的上訪模式。直訴實系越訪,在程序上兩者并無多少區(qū)別,都是非正常上訪,但直訴合法,越訴非法。
西漢時期允許“詣闕上書”,這是隋唐以前影響深遠的一種直訴制度。到唐朝,直訴的方式更多,據(jù)《唐六典》等所記主要有如下五種:第一,邀車駕--“車駕幸。在路邀申訴。”可以在皇帝出行之時,在其車駕行處,跪伏路旁申訴冤抑。第二,撾登聞鼓--“受表者又不達,聽撾登聞鼓。”登聞鼓,就是在宮闕大門旁懸一大鼓,凡有奇冤者可至宮闕擊鼓,直接向朝廷上訴冤情。第三,立肺石--“若煢獨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山。”第四,上表--“經三司陳訴又不伏者,上表。”第五,投匭狀--匭,即銅質箱子,武則天時曾鑄造銅匭4個,涂以青丹白黑四色,列于朝堂東南西北四面。其中,白匭叫“伸冤匭”,位于西側,有冤屈的可將文字材料投在其中。相應的,處理這些“人民來信”的機構叫匭使院,它是古代中國最早的專職“信訪辦”.
在所有直訴模式中,“邀車駕”告御狀是一種非常的上訪手段,無處申冤的人在皇帝車駕經過時攔路喊冤告御狀,也叫“叩閽”.告御狀有時非常有效,北宋哲宗時,向太后霸占民田建功德寺,百姓們兩度告御狀。據(jù)宋呂本中《紫微詩話》所記,第二次由開封縣尉、范仲淹孫子范正平具體負責查辦,告御狀終獲成功。寺院易址城外,之前包庇太后的府尹王震、戶部尚書蔡京等因查案疏失,均被處以罰金。當然,告御狀的風險也很大?!洞竺髀?middot;兵律·宮衛(wèi)》“沖突儀仗”條稱,“若沖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宋代“慮猾吏之為民害”越訴合法
“置杖不如法”“許赴尚書省越訴”
總體來看,禁止越級上訪是中國歷朝的通行做法,但有的朝代某個時期,或某位皇帝,也會允許越級上訪,甚至鼓勵“告御狀”.比如宋代就曾一度讓越訴合法化?!端螘?middot;刑法》記載,政和年間宋徽宗曾規(guī)定,凡“官吏輒紊常憲法,置杖不如法,決罰多過數(shù),傷肌膚,害欽恤政”者,“許赴尚書省越訴。”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