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性史:典妻雇妻打伙共妻

時間:2013-12-18 08:03來源:網絡 作者:張巖峰 點擊: 載入中...

典妻

 

民國時代偽蒙政權下的賣妻書


  在遼寧省檔案館典藏的檔案中,保存著幾件清代原始婚書字據。從這些婚書中,我們可以看到,處于封建社會中的弱勢婦女生活的社會環(huán)境,也可以從中窺見封建社會貧苦百姓的社會地位。

 

 

  自賣自身

 


  遼寧省檔案館保存著一件賣身執(zhí)照,原文是這樣的:


  “立執(zhí)照:婚書人劉門楊氏,因丈夫亡故,并無家業(yè)、兒女,無依無靠,度日難過,親朋無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嘆,因此自托冰人自賣自身,情愿賣與周鳳喜身旁為妻,度日遠年,三造說允同家言明,做身價錢壹佰伍拾元正,當交不欠,筆下交足,自交價后,永不反悔,此系兩家情愿,若有反悔者,有冰人執(zhí)照為證。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統(tǒng)元年九月十二日楊氏代字趙青山。”


  這里所說的“冰人”就是媒人,但為什么叫“冰人”呢?《晉書·索紞傳》里講,有一個當孝廉的官員,他的名字叫令狐策。有一天夢見自己站在冰面上,與冰下面的人談話,感到奇怪,不知吉兇,來找索叔徹圓夢。索叔徹說:“冰上為陽,冰下為陰,這一定是陰陽(男女)之事了。你在冰上與冰下人談話,為陰陽語,這個夢預示你將要為人說媒,到開冰的時節(jié),婚事就成了。”不久,太守田豹果然來求他做媒。


  此后,人稱媒人為冰人,后來又有“紅娘”、“劃柯”、“媒妁”、“月老”、“保山”、“媒證”等多種別稱。古代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冰人做媒,因此也叫冰媒。


  這件檔案所展示的賣身執(zhí)照發(fā)生在1908年。奉天省安東縣的婦女劉楊氏因丈夫去世、膝下無兒無女,沒有親戚朋友,沒有家產,也沒有了在夫家再呆下去的理由,且自己生活又無依無靠,實在生活不下去了。家里人(楊氏丈夫家里的親人)看著很可憐,同意她另找個人家。因此,楊氏托了個媒人把自己賣給他人為妻。


  首先由媒人先找好買主,然后買賣雙方及媒人三方共同協(xié)商,商定好價錢,現(xiàn)金當面交清;為了怕日后婦女反悔、逃跑,故立執(zhí)照為證,以絕后患。在執(zhí)照下面,寫有媒人的簽字畫押,買賣雙方也在名字下十字畫押,楊氏在其名字旁摁了手印。待手續(xù)齊備后,此執(zhí)照具備了法律效力。這一張紙能把自己賣多少價錢,要視年齡、相貌、身體狀況等多方面條件而定。


  這種自賣自身的現(xiàn)象只能是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婦女在走投無路時,迫不得已所采取的下下策。其未來命運如何,只有依靠媒人,聽天由命了。

 

 

  借妻生子

 


  所謂借妻生子,就是典妻,又稱承典婚,這是舊社會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


  這種婚俗形式是以男方用財物租用已婚女子做臨時夫妻為特點,絕大多數(shù)情況是男方已婚無子,家財富足,需要子嗣;女方家經濟貧困,丈夫無力維持生計,只得同意將妻子按一定期限典當給別人。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期將妻歸還。


  這種把自己的妻子當作器物一般出租給別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襲成俗。民間俗稱這是“借妻生子”的一種婚俗。


  有一件檔案稱:


  “趙喜堂因手中空乏,難以度日,進退兩難,出其無奈,實事無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結發(fā)妻送于張慕氏家中營業(yè)為主,同更言明使國票六百元整,當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為滿。如要到期,將自己妻領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災病孽,各憑天命,于有逃走,兩家同找,如找不著,一家失人一家失錢。期滿趙喜堂領人,不如張慕氏相干,恐后無憑,立租字人為證。”


  并有保人等簽名畫押。


  這張典妻的契約期限是8年,安東縣民趙喜堂因生活所迫,將自己的結發(fā)妻子典與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將妻領回。在這張契約上,寫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上手印,并沒有寫上妻子的名字,這也說明妻子本人沒有權力主宰自己命運。


  一般來講,丈夫典妻這件事,事先可以不讓妻子知道,不同她商量,即使她本人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決定作用。在當時的社會,婦女一旦嫁給男人,丈夫便掌握了她的生殺大權,婦女就像家里的其它物品一樣任由丈夫支配。


  被典的妻子在這8年的漫長時間里,命運又轉嫁到其它人手里,如有天災病孽,生死由命,死了就死了;如果逃跑,兩家一起找,找不著,一家損失人、一家損失錢。

 

 

  質妻雇妻

 


  從歷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時期,中國就出現(xiàn)了“質妻和雇妻”現(xiàn)象。


  所謂“質妻”,即把自己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約定的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


  所謂“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之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將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這兩種形式可視作典妻的萌芽。


  及至宋朝,商品經濟發(fā)展,典雇妻子的現(xiàn)象更為普遍。據《續(xù)資治通鑒長編》記載,熙寧七年(公元1075年),因為旱災和蝗災,老百姓質妻賣子,父子不保。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蘇軾在一項奏折中寫道,20年間,因為欠苗,賣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勝數(shù)。


  典妻往往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典妻,另一種是租妻。按一般的分法以時間長短來分,時間長的為典妻,時間短的為租妻。都是一種臨時性的婚媾形式,期限一般租為一至二年,典為5年、10年甚至15年不等,而時間的長短又往往同孩子生育的情況聯(lián)系在一起,因為大多典妻者的目的在于要生兒繼嗣,所以也有稱典妻為“借肚皮”,或“租肚子”的。


  舊時典妻風的盛行由多種經濟原因所致:如丈夫有病無力維持家庭,或負債累累度日艱難;也有因賭博而窮困潦倒者,丈夫無奈而租典妻子。此類一般由丈夫作主,而妻子則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長期外出不歸,妻子生活無著而自典者。受典者往往由于其妻子不育無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


  無論是典妻還是借妻,都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體現(xiàn)了丈夫對妻子的絕對占有,女性對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聽從丈夫的處置,像商品一樣被買來賣去,沒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會黑暗和道德倫理的落后。

 

 

  打伙共妻

 


  還有一件關于打伙合同的檔案: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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