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12月9日《京報》報道:“法院看守所深恐其再行逃脫,故為防范計,特令李三佩帶木狗刑具,以示嚴(yán)防。”“木狗”又稱“木狗子”,是舊時木制刑具的一種,把它裝于犯人兩腿間,使之不得自由伸縮離合。這是一種原始、野蠻、慘無人道的刑具。
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審理“燕子李三”盜竊一案。后幾經(jīng)波折,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法院認(rèn)定李景華有“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李景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時任北平律師工會副會長的蔡禮先生為李景華免費辯護(hù)時認(rèn)為,“判12年徒刑過重”,“即使從重判處也不過8年”.可是,尚未等到最高法院回復(fù),1936年1月9日,李景華因長期吸食鴉片造成的肺癆發(fā)作而病死在北平看守所,時年4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