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黃色小說”如何歷經(jīng)200余年終在美國出版

時間:2011-12-28 17:43來源:看歷史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衡量一個作品是否“淫穢”,可以依據(jù)三個原則:第一,按照當代的社區(qū)標準,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第二,作品是否會對正常人產(chǎn)生不良影響;第三,作品是否沒有任何社會價值。

“黃書”事關(guān)社會風化,禁或不禁,都易引發(fā)爭議。當下社會如此,百年之前尤然。1745年,英國人約翰·克利蘭因為欠人840英鎊,被關(guān)進倫敦債務(wù)人監(jiān)獄。為賣文還債,克利蘭在獄中撰寫了《歡場女子回憶錄》一書。小說主人公芬妮·希爾是位鄉(xiāng)下孤女,因向往都市繁華來到倫敦,卻被騙入妓院,幾經(jīng)輾轉(zhuǎn),最終幡然悔悟,從良嫁人。此書的奇特之處,在于未用一句淫詞浪語,卻以“被翻紅浪”之類引人遐想的語句,描述了自慰、偷窺、男同、女同、群交等香艷場景。此書出版后,受到廣泛追捧,不僅擁躉如云,民間還出現(xiàn)了許多“手抄本”,因主人公形象實在深入人心,書商干脆將這本書易名為《芬妮·希爾》。

克利蘭本想靠《芬妮·希爾》賺個盆滿缽滿,沒想到卻再次陷入牢獄之災(zāi)。1749年,英國教會痛斥這本書“傷風敗俗、誘人犯罪”,要求政府迅速查禁。國務(wù)大臣洛德·紐卡斯特爾隨即下令,逮捕了克利蘭本人和相關(guān)書商。此后近一百年,《芬妮·希爾》都被英國列為禁書。公開途徑不能正常發(fā)行,盜版猖獗在所難免。有意思的是,盜版者嫌原書情色描寫不夠直白,邊瘋狂盜版,邊添油加醬,導(dǎo)致這本書越來越“黃”,當然,也越來越為人民群眾所“喜聞樂見”,甚至跨越重洋,流傳到北美殖民地。

《芬妮·希爾》初入美洲大陸,出版商為免節(jié)外生枝,會自我“閹割”敏感章節(jié),政府對此也睜只眼閉只眼。1821年,因此書太受歡迎,一家書商下了狠心,推出了完整版。當局聞訊果斷出手,以出版“淫穢讀物”為由,逮捕了書商。此案審理期間,書商提請法官審讀此書,以“感受作者的良苦用心和作品的文學價值”,但是,法官不僅駁回申請,還指責書商“寡廉鮮恥、道德敗壞”,判令其繳納250元罰金。法院判決后,律師建議書商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jù)申訴。書商回應(yīng),沒讓我們坐牢就已夠幸運了,我們只不過靠賣書盈利,哪兒好意思與憲法扯上關(guān)系。
其實,就算書商選擇憲法第一修正案申辯,也贏不了這場官司。此時,距離國會1791年通過包含憲法第一修正案在內(nèi)的“權(quán)利法案”,才剛滿32年。憲法第一修正案強調(diào):“國會不得立法……侵犯言論或出版自由。”話雖如此,但眾所周知,言論和出版不可能絕對自由。所以,自由的邊界該如何界定,沒有人給出標準。此外,社會大氣候也決定了書商的命運。美國由清教徒立國,建國初期,社會氣氛整體保守。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社會賢達,都渴望提升公眾的道德水平,清除所謂“低級、庸俗和無益”的言論。因此,任何書籍,只要被認定為“淫穢作品”,肯定會被查禁。問題是,認定“淫穢”的標準又是什么呢?

1957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終于在“羅斯訴美國”一案中,正式就淫穢作品的憲法地位和認定標準表態(tài)。羅斯是紐約市一名書商,經(jīng)常通過寄送傳單、廣告招攬生意,紐約警方以傳播淫穢傳單和黃色書籍為由逮捕了他。紐約南區(qū)法院判他有罪,羅斯只好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羅斯的律師認為,就算憲法不保護淫穢言論,但政府必須對何謂“淫穢”作出精確界定,一個人不知道什么是“淫穢”,就被按傳播淫穢物品定罪,顯然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淫穢物品不應(yīng)當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但是,衡量一個作品是否“淫穢”,可以依據(jù)三個原則:第一,按照當代的社區(qū)標準,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第二,作品是否會對正常人產(chǎn)生不良影響;第三,作品是否沒有任何社會價值。

“羅斯案”之后,美國各地開始按照最高法院確定的標準認定“淫穢作品”。書商們也活躍起來,證明許多書雖有大量性描寫,但具備一定社會價值?!堵妍愃贰栋ɡ蛉恕贰赌匣貧w線》等傳統(tǒng)禁書終于重見天日。1959年,紐約南區(qū)法院判定:《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具有一定文學價值,可以公開發(fā)行。第二年,這本書就被列入美國各大學文學系學生的必讀書目。

有趣的是,1960年,《芬妮·希爾》再次成為暢銷書,各大書商競相出版。馬薩諸塞州政府再次下令禁絕此書。這一次,書商終于理直氣壯地搬出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此案一審?fù)彆r,許多文學家到庭作證。多數(shù)人認為,這本書本身就是一部“社會史”,更像一出“構(gòu)思精巧的喜劇”,對研究18世紀英國文學史的學生也有一定“啟發(fā)意義”。只有一位學者批評這本書“有大量淫穢、露骨的色情描寫,是對讀者的冒犯”。盡管多數(shù)學者對《芬妮·希爾》持寬容態(tài)度。馬薩諸塞州法院還是判定這本書屬于“淫穢讀物”,法官指出,雖然證人們覺得這本書有一定文學價值,但這本書的社會價值實在乏善可陳。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大法官們經(jīng)過幾輪爭議,最終于1966年以6票對3票支持了出版商一方。判決意見由布倫南大法官主筆。布倫南指出,根據(jù)“羅斯案”的判決,一本書只有既通篇渲染色情趣味,又沒有任何社會價值,才可以考慮查禁。既然初審法官承認這本書的社會價值“乏善可陳”,說明它還有少量社會價值,既然如此,查禁此書就缺乏充足理由。與“羅斯案”相比,“《芬妮·希爾》案”又確立了一條新規(guī)則,那就是:檢察官若想證明一部作品“淫穢”,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它毫無社會價值。這無疑增加了認定“淫穢作品”的難度。

此案宣判后,《芬妮·希爾》正式解禁。各個大學與圖書館爭相訂購。美國國會圖書館甚至請求出版社授權(quán),將此書翻譯為盲文出版。2006年,臺灣八方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還出版了本書的中文版,書名仍是《芬妮·希爾:一個歡場女子的回憶錄》。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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