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昌恒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白銀市國土資源局平川分局原工作人員王某、白銀廣鑫元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及蘭州某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張某,通過偽造國有土地權證、編造虛假擔保文件、虛構投資項目等手段,短短兩年時間行騙6000余萬元。9月22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非法集資3908余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白銀昌恒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銀廣鑫元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由青海隆通投資有限公司蘭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做擔保,以白銀昌恒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于平川區(qū)的一塊虛假土地為抵押,由時任白銀市國土資源局平川分局工作人員王某辦理了證號為白國用(2013)第21號虛假的“國有土地他項權證”。李某拿著這個虛假的土地權證,開始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資金。
據統(tǒng)計,2014年至2015年間,李某以甘肅廣鑫元通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虛構了土地開發(fā)、加油站、籽瓜露廠等多個項目。同時,許以高額利息,先后向136人非法吸收資金3908.7萬元。非法集資的款項,大多被李某用作支付本息及償還債務上,至案發(fā)時尚欠3545.31萬元未償還。
騙取錢款666余萬元
2014年年初,李某找到甘肅隴原莆商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商量借款。
李某利用未取得使用權的白銀市平川區(qū)南路81200平米的商業(yè)用地與柳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并提供了《白銀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白銀市國土資源局平川分局證明、中國銀行境內匯款申請等材料復印件,在王某處辦理了虛假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向甘肅隴原莆商投資有限公司借款800萬元。2014年年底,由于李某一直未歸還借款,柳某要求辦理土地抵押延期手續(xù),王某遂向其出具了偽造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次年5月,王某再次向柳某提供了偽造的權利人為柳某個人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并收取了2萬元好處費。案發(fā)前,李某尚欠該公司550萬元。
另外,2013年至2015年4月17日期間,李某以18.8萬元的租金,從白銀安順達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總價值35.2萬元的轎車三輛。之后,李某將這3輛車抵押借款59萬元,案發(fā)后三輛車全部被追回。2015年3月27日,李某與趙某簽訂《白銀廣鑫元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汽車銷售合同》,出售了總價985000元的白色寶馬X5車一輛,收取了56萬的購車款,李某將這筆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之后,以各種理由既不交車輛,也不歸還車款。
此外,2015年7月7日,李某向張某借了一輛白色普拉多越野車,用該車抵押借款34.5萬元。經鑒定,該車輛價值438259元,案發(fā)后追回。
偽造土地證騙貸1800萬
2015年2月16日,李某讓白銀廣鑫元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以白銀廣鑫元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義,用王某提供的偽造的白銀市平川區(qū)中區(qū)67600平米商業(yè)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為抵押,與蘭州某銀行榆中支行負責人婁某簽訂“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向這家銀行申請貸款1000萬元。由于銀行有規(guī)定,50萬元以上的貸款,必須通過受托支付的形式發(fā)放。為了騙取銀行貸款,李某事先與蘭州某大學經濟學院講師、甘肅億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協(xié)商簽訂了2份虛假的《商品車銷售合同》,并提交給了該銀行。當日,銀行將1000萬元貸款發(fā)放至甘肅億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賬戶(其中700萬為流動資金、300萬為銀行承兌匯票)。隨后,李某將這筆貸款全部轉賬至自己賬戶。
時隔兩月,李某又以白銀昌恒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利用王某提供的偽造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為抵押,再次與這家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向該銀行申請貸款800萬元。為了順利拿到貸款,李某再次與張某協(xié)商簽訂了虛假《商品車銷售合同》。該筆貸款發(fā)放后,也全部被轉到了李某提供的賬戶中。
公訴機關指控四項罪名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投資項目,向社會不特定對象136人非法吸收資金3908.7萬元,至案發(fā)尚欠3545.31萬元無力歸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無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提供虛假擔保文件、先期收取購車款、編造租車理由等方式與被害人簽訂合同,騙取錢款共計62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借車理由,將被害人價值43.8萬元車輛抵押借款,拒不歸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在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通過提供虛假土地證明,騙取銀行貸款共計1800萬元,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被告人王某,在李某集資詐騙、合同詐騙甘肅隴原莆商投資公司550萬元、騙取銀行貸款1800萬元一案中,幫助出具虛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他項權證,賺取好處費,其行為分別構成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貸款罪。
被告人白某、張某明知李某不符合貸款條件,仍積極參與提供幫助,二人的行為亦構成騙取貸款罪。
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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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