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話權威(大家手筆)

時間:2015-01-09 10:23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張晉藩 點擊: 載入中...
  公元前6世紀左右管子提出“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兩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的理念,表現(xiàn)出對于“以法治國”的提倡。此后,“法為治具”成為歷代的傳統(tǒng)認識。所謂“法為治具”,主要是指以法律作為君主手中治國御民的工具,成為吏民的“規(guī)矩繩墨”。據《貞觀政要》記載,唐代魏征在和唐太宗討論治國之道時曾說,“仁義,理之本也;刑罰,理之末也。為理之有刑罰,猶執(zhí)御之有鞭策也”。就是說,國家就像是一匹奔馬,皇帝就像是騎馬的御者,他手中的鞭子就是法律。這是中國古代法律工具主義的形象比喻,影響至為深遠。
  
  在中國古代,國家制定的良法對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社會關系的調整與控制,對于犯罪行為的制裁以及法律秩序的確立,都起過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是中國古代法制的重要淵源,也是締造盛世的重要條件。正如韓非所說:“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但古代中國實行的是君主專制制度,皇帝是國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最高的審判官,他的權威超越法律之上。雖有漢文帝、唐太宗尊重法律權威的一些史例,他們從國家長治久安出發(fā),使圣意屈從于法律,如同唐太宗所說:“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但更多的情況是法律隨著皇帝的權威而為之輕重,如漢代杜周所言:“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唐代白居易在談到法與吏的關系時也說:“雖有貞觀之法,茍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如果把“吏”字改為“君”字,也完全符合歷史的實際。所以,古代“以法治國”締造的法制,說到底是君主人治主宰下的法制,它的作用的發(fā)揮是有局限的。
  
  雖然如此,法律工具論不僅在古代,甚至在當代也有一定的影響。人們經常把法律當做工具來對待,這與今天依法治國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為了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清除法律工具主義的影響,牢固樹立法律權威主義的理念。法律權威主義,就是國家的一切活動都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任何人都受法律的約束。在這一點上,法律是至高無上的。法律的權威,需通過全面持續(xù)地推進依法治國才會在全民思想意識中樹立起來。我們必須強調古代的“以法治國”和今天的“依法治國”是有嚴格區(qū)別的。盡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前者將法律置于工具地位,后者則奉法律為權威。以法治國,意味著法律處在權力之下;而依法治國,則意味著不管權力有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約,不僅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里,還把權力關在法律的籠子里。制度的籠子是防止權力的濫用,法律的籠子是懲治權力的濫用。編好用好這雙重的籠子,才能更好地使權力依法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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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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