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民告官”修法與施行更多推動善治

時間:2014-11-07 10:12來源:大西北網(wǎng)——北京青年報 作者:李記 點擊: 載入中...
  11月1日,被稱為“民告官”法的《行政訴訟法》(簡稱行訴法)在頒布25年來作出首次修改,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還在立案、判決等方面做出新規(guī),旨在消除民告官的“難”。這“藥”到底是否對癥、劑量如何、療效怎樣?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4日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guān)負責人及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的法律專家,就此接受記者采訪。與會者一致認為,擺脫地方干預,最根本的還是要靠司法體制改革。
  
  “民告官”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眾所周知。但報道中給出的兩個數(shù)據(jù),還是讓人觸目驚心。其一是,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行政訴訟原告勝訴率即被告的敗訴率一直很低:10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左右,近年來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其二是,行政訴訟的上訴率最高,申請再審率也是最高,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現(xiàn)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訴。
  
  原因何在?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的話說,“民告官”官司十打九輸,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老百姓“不會告”的原因,但最突出的,還是目前審判體制不配套、不適應,“現(xiàn)行體制下,人民法院受制于地方。”與此同時,老百姓很難相信法院會“頂住壓力”,為民主持公道。“這是司法公信力的問題。”基于這樣的現(xiàn)實,《行政訴訟法》此番進行了大修:受案范圍擴大,明令行政機關(guān)“別插手”,民告官“上提一級”管轄,行政機關(guān)須有人應訴,不執(zhí)行直接罰負責人等。
  
  以此而言,《行政訴訟法》修法為“民告官”撐腰,一方面固然是為常態(tài)化解社會治理中存在的民與官之間的糾紛、矛盾,是為確保司法的中立與獨立、逐步修復司法在民眾心目中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正如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所稱,“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用修法的方式更多保護公眾基本權(quán)利的目的,還是為了更多監(jiān)督和制約權(quán)力運行,更多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設(shè)法治政府,讓“善治”真正落地。
  
  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行政訴訟法》修法后,能否被不折不扣地貫徹和實施,是對各級司法機關(guān),特別是被告的行政機關(guān)的考驗。比如,修改的《行政訴訟法》明確“民告官”案“上提一級”管轄,理論而言這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案件被干擾、插手的可能,但一些案件審理過程中,權(quán)力之手“無所不用其極”跨地域打招呼、走關(guān)系并能成功的事實告訴我們,要想徹底杜絕“民告官”案件中權(quán)力的魅影,必要的配套制度的完善與創(chuàng)新,比如進一步強化責任制、納入常態(tài)考核等,必須走在前面。
  
  最高人民法院的統(tǒng)計顯示,199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91萬多件,年均83168件,占受理案件總數(shù)的比例不超過2%。不難想見的是,如果每一起“民告官”案件,都能倒逼權(quán)力運行更趨規(guī)范與陽光的目的,修法后的《行政訴訟法》在現(xiàn)實施行中所能起到的積極效用,“能量”滿滿,不容低估。加之其他層面更為縱深的司法體制改革能被迅捷、有力地推進,良法推動善治的愿景必能早日到來。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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