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超時默許制”恐成“花瓶制度”

時間:2014-10-27 10:16來源:大西北網(wǎng)-新京報 作者:新京報社論 點擊: 載入中...
  涉及民生和市場主體登記發(fā)展的一般性行政審批事項,按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其審批必要性有待商榷,完全可通過法定程序?qū)⑺鼈兺顺鰧徟秶?/strong>
  
  廣東肇慶新區(qū)實行“審批超時默許制”,即在公開承諾的時限內(nèi)未做辦結(jié),即視為該審批單位默認同意該申請事項,24小時內(nèi)向申請人作出審批或許可決定,加蓋本單位“行政審批專用章”或行政單位印章辦結(jié),并將視情況追究相關工作人員及領導責任。
  
  現(xiàn)實中,一些部門審批過程漫長飽受輿論詬病,今年2月,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詒川曾曬出他的“行政審批長征圖”,一個投資項目從獲得土地到辦完手續(xù),需經(jīng)過30多項審批,蓋上百個章,全程最少需歷經(jīng)272個審批日。今年7月,遼寧錦州被曝一養(yǎng)老工程,盡管領導高度重視,但審批歷時8個月,加蓋了133個公章,仍然沒有完成審批工作。
  
  廣東肇慶新區(qū)實行的“審批超時默許制”,意在保護申請人的正當權(quán)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質(zhì)量和效率。但平心而論,這一制度對于改變超時審批沒有多少有益的價值,也沒有多少實際的操作意義,恐將成為并不實用的“花瓶制度”。
  
  《行政許可法》對于審批超時后可否視為默許,并無相關規(guī)定,為何未作規(guī)定,這主要是行政許可的內(nèi)容比較多,情況比較復雜,不能一概而論。對于一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行政許可,需要嚴格審核、嚴格管理。如果實行“審批超時默許制”,有損公共安全和第三人利益。
  
  而對少數(shù)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從便民的角度出發(fā),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nèi)既未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又不說明理由的,確實可以視為默許,但這必須由單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出明確規(guī)定。肇慶新區(qū)劃定的29項審批事項,顯然屬于后者,可以對超時未審批的視為默許,但從程序上來講,必須由立法來規(guī)定。當?shù)卣ㄟ^一項制度來作出規(guī)定,其合法性值得懷疑。
  
  退一步講,這29項審批事項只是涉及民生和市場主體登記發(fā)展的一般性行政審批事項,那么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總體要求,其審批的必要性有待商榷,完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qū)⑺鼈兺顺鲂姓徟秶?,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交由市場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等自行決定和管理。
  
  事實上,公眾關心的是,面對逾期不予審批又不作出任何說明的,如何來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因為,對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盡法定職責,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嚴格依法追責,才能保證其提高工作責任心,提升工作效率,防止超時未審批現(xiàn)象的發(fā)生,這才是釜底抽薪的治本之策。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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