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私用是情節(jié)較輕的揮霍浪費

時間:2014-02-17 09:58來源:新京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近日,被媒體曝光的深圳一處長開公車打高爾夫一事有了處理結果。深圳市紀委公布了對涉事處長傅賢達的處理結果,稱其開公車打高爾夫問題屬實,所持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卡系由本人自費購買。根據(jù)規(guī)定,市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傅賢達黨內警告處分,并責成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追繳其公車私用產(chǎn)生的費用。

  眼看著事件又走進這樣一個循環(huán)——媒體轟轟烈烈曝光,最終處罰輕飄飄落下。根據(jù)規(guī)定,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警告是最輕的處分。一年多來,相較于各地已經(jīng)處理的公款吃喝、公款出國事件,這樣的一個處分也大體屬于平均水平,而各地對公車私用事件的問責,也大都是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然而,很多民眾對這樣的處罰并不滿意,而且,已經(jīng)厭倦了觀看這樣的“套路表演”。

  表面看,深圳市紀委的處罰似乎并無不當。按照《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深圳市紀委乃至很多地方紀委已做出的處罰決定,非常明確地表達了一個命題——“公車私用是情節(jié)較輕的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行為”。

  這個命題一直存在于公共輿論空間,可是,沒有一個地方的紀委公然說出,公布處分決定往往遮蔽了做出處罰的依據(jù),以及對公車私用等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行為的性質判斷。

  不妨想象一下,如果,有地方紀委公然表示,“某人的公車私用是情節(jié)較輕的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行為”,“某人公款吃喝是情節(jié)較輕的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行為”,公眾輿論會做出什么樣的反應?或許,這會被當作雷人雷言,或許,當事官員很快就會被公眾討伐的口水淹沒。

  因為,一旦有關部門要做出情節(jié)輕重的判斷,就意味著必須要對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表現(xiàn)出適度的寬容。如果,有關方面要讓民眾接受這樣一個判斷、處分,也就意味著要讓民眾對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適度寬容。公職人員是公共利益的看護者,而不應是浪費者、窺伺者。民眾既不會容忍揮霍浪費公共財產(chǎn),更不會容忍對這些行為的機制性寬容。

  如此分析,并不是要完全否定深圳市紀委的處罰決定,也不是針對當事官員個人,問題的主要原因不在某一機關、某一個人,而是在于當前的追責制度過于軟弱、漏洞太多,沒有跟上社會的發(fā)展,以及反腐敗和鋪張浪費的需要。過去,很多人背個黨內警告處分就一輩子起不來,如今,在“被問責撤職官員復出不斷”的新形勢面前,又有多少人會把警告處分當真?

  記者辛辛苦苦蹲點七周曝光一個公車私用的處長,最終卻又無可奈何。長此以往,不但會影響公眾監(jiān)督的熱情,而且也會影響“反鋪張浪費”等在民眾心目中的公信。去年,《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提出要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車改革需要推進,同時,相關追責制度也需要修改。一方面減少或斷絕公職人員揮霍浪費公帑的機會,一方面要用嚴明的制度,讓人不敢逾越雷池半步。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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