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受賄別只怨不良律師

時間:2013-08-16 10:23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傅達林 點擊: 載入中...
  將司法權的運行納入法治控制的軌道,才能最終改善法官與律師的不正當關系,共同撐起司法正義的大廈。
  
  律師與法官“結對子”腐敗早已不是什么新聞,但重慶檢察機關職偵局披露的信息仍令人震驚:在查處的法院腐敗窩案中,律師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賄人,也是法官與行賄當事人的“中間人”,平均一個出事的受賄法官會牽出5個以上的行賄律師。
  
  這樣的數據從側面表明,在司法賄賂犯罪當中,一些不良律師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如何斬斷律師與法官之間的利益臍帶,尋求二者的良性關系,成為法治道路上的一道難題。
  
  在公眾的期待中,律師和法官同處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擁有共同的教育背景和思維方式,理應分享共同的法治信念和正義價值。然而一些案例中,二者關系卻出現兩種極端:要么是充滿敵意、“死磕”到底的“不合作關系”;要么是沆瀣一氣、利益勾兌的“結盟關系”。法官與律師一旦形成利益共同體,律師充當“掮客”助推司法腐敗,對司法的公平正義將構成極大威脅。
  
  對于上述現象,業(yè)界存在這樣的爭論:到底是律師拉法官下水,還是法官逼律師行賄?認識到二者腐敗結盟的客觀現實之后,解決問題首先需要找出根本原因。排除一些不良律師的行徑,對法官腐敗顯然不能“把屎盆全扣到律師身上”,因為法官受賄是以審判權的變現交易可能為前提,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司法腐敗的主因無疑來自法官一方。
  
  在法官與律師的交往方面,我們并不缺乏規(guī)則。早在2004年,最高法就和司法部就發(fā)布文件,規(guī)定了法官和律師交往中的種種“不得”。之后,最高法又針對司法廉潔建設專門規(guī)定“嚴禁法官和律師有不正當交往”。然而,這些旨在規(guī)范權力運行、防止司法腐敗而為法官制定的“緊箍咒”,最終都難逃“喧囂一時、過后無效”的厄運。其根本原因在于,對司法權力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并未納入法治軌道,走的依舊是“運動式治理”“文件式反腐”的老路。
  
  人們對法官腐敗容忍度更低,因為司法乃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防治司法腐敗,不能單純尋求對法官人際關系的隔離,而應將功夫下在司法權的法治化監(jiān)督上,尤其是要重點規(guī)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個案件,在量刑幅度或是責任分配上,合乎法律標準的判決可能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間,其間便蘊含極大的利益勾兌風險。盯住這些關鍵環(huán)節(jié),將司法權的運行納入法治控制的軌道,才能最終改善法官與律師的不正當關系,共同撐起司法正義的大廈。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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