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北京1月9日專電 記者9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稱,經(jīng)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通知稱,對從事蔬菜批發(fā)、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shù)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通知還稱,經(jīng)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于免征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于免征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jīng)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制成的食品。
通知明確,納稅人既銷售蔬菜又銷售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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