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4月16日訊 據(jù)亞心網(wǎng)報道 (記者 李昀霞 通訊員 米東區(qū)人民法院 張紹娟)家住猛進水庫附近的村民,常在冬日里結(jié)伴去破冰網(wǎng)魚。然而,村民楊某捕魚溺水身亡后,其妻子及兒女將一起捕魚的同伴桂某告上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萬余元。圍繞著一同捕魚的性質(zhì)到底是幫工還是結(jié)伴,法庭上,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案情】
法庭上,楊妻說,2013年11月23日,被告桂某來到楊某家,先后兩次邀請楊某去水庫幫忙捕魚,礙于情面,楊某答應幫忙。捕魚過程中,由于被告桂某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導致楊某溺水身亡。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故提起訴訟。
楊妻還找來村民馬某作證。馬某說,2013年11月23日,他碰見了拿著油籠子的楊某,還打了招呼,“之后被告桂某叫楊某,說有好事呢,就騎著摩托車把楊某帶走了,第二天早上就聽說楊某出事了”。
楊妻還提供了村委會的一份證明,內(nèi)容是:2013年11月23日下午,桂某到楊某家找楊某兩趟,最后在路口商店找到楊某,要求楊某幫其捕魚,第二天下午兩人到水庫收網(wǎng)時,楊某溺水身亡。楊妻說,這足以證明桂某和楊某之間存在幫工關(guān)系。但桂某對楊妻提供的這份證據(jù)不予認可。
桂某向法庭提交了同去捕魚的另外兩名證人的證言:兩人正在撈魚,突然聽到楊某喊了聲“腿抽筋了”,就一頭栽進了水庫。隨后,桂某和兩位證人一起把楊某拉出來扶到岸邊,后來救護車將楊某拉走。事后,桂某給了楊妻賣魚錢1000元。
桂某還找來村主任林某作證。林某說,2013年12月10日,楊某的女兒來找他,說派出所要一個證明,“我沒有仔細看內(nèi)容,就蓋了村上的章子。所以,我不認可該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村主任林某不知情,所以原告所提供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馬某的證言只反映桂某約楊某去做事,不能認定是幫忙捕魚。因此,原告認為楊某與被告桂某之間是幫工關(guān)系,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米東區(qū)法院判決被告桂某向楊妻及兒女補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4.6萬余元,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桂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釋法】
法官認為,結(jié)合證人證言及被告方陳述,可以確定楊某和桂某為結(jié)伴捕魚。由于兩人均系成年人,應當明知捕魚存在的各種風險。楊某意外溺水,被告桂某等人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的規(guī)定,被告桂某理應給予原告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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