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3月28日訊 據天山網報道 3月10日,烏魯木齊公布,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交警部門將以天山區(qū)、沙依巴克區(qū)、水磨溝區(qū)、高新區(qū)(新市區(qū))為重點區(qū)域,分別建立1到3個規(guī)范化管理示范路段路口,先行試點,再全面推開。對行人闖紅燈、不走斑馬線等交通違法行為展開查處。
長期以來,我們對不文明的行為及現(xiàn)象,沒有行之有效的辦法處理。只強調于道德層面的譴責和說教,總是寄希望當事人能夠良心發(fā)現(xiàn),輔助于隔靴搔癢式的小額罰款,以至于不文明行為及故意交通違法違規(guī)者越來越多。
其實在老烏魯木齊人的印象中,烏魯木齊在八十年代也采取過由被處罰的行人參加馬路協(xié)勤的辦法,那時候就是由被處罰者再去抓下一個違反者頂替自己,啥時候抓到,自己才能夠離開。
有網友評論:希望罰“中國式過馬路” 違者現(xiàn)場協(xié)勤一天的辦法能夠落實到位并能夠堅持下去,而不要半途而廢、朝令夕改。
13種行人違法違規(guī)受罰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元罰款:
●未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靠路邊行走的;
●在劃有人行橫道或者設有過街設施道路,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其他通行規(guī)定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元罰款:
●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在機動車道上實施攔車、兜售、發(fā)送物品、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遇有交通信號放行機動車時,未被放行的行人進入路口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的;
●在機動車道上坐臥、停留、嬉鬧的;
●在道路上追車、拋物擊車的;
●通過鐵路道口未按照信號燈或者管理人員指揮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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