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余件文物被查收33年:總值或過億 藏者追討無果

時間:2015-07-02 08:01來源:大西北網(wǎng)-新京報 作者:程媛媛 點擊: 載入中...

  1982年,上海收藏家楊韶榮因被懷疑有"投機倒把"行為,被查收扣押200余件瓷器、古幣、印章等文物。上海司法鑒定協(xié)會有關專家指出,按查收清單顯示的文物名稱和年代估算,如被查收文物為真品,折合當下的市場價值或達上億元。


  上述文物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查收后,移交至當時的靜安區(qū)工商局處理,但工商局至今都未給楊韶榮出具正式的案件處理通知,且文物去向成疑。


  對此,靜安區(qū)公安分局對新京報記者證實有上述案卷;而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靜安區(qū)工商局)稱,該案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檔案為內部檔案已移交檔案館,無法出示處理情況。


  近年來,楊韶榮本人曾多次委托律師向上海市工商局靜安區(qū)檔案室申請查閱有關檔案,但均遭拒絕。


  楊韶榮稱,懷疑部分文物或已被變賣。

 

倒賣3件被查收200余


  1982年11月26日晚,居住在靜安區(qū)的機修工人楊韶榮家中突然遭到警方搜查,"眼睜睜看著他們把我家里的物件收走,懷疑我大量倒賣,需要協(xié)助調查。"楊韶榮回憶。


  6月29日,楊韶榮向新京報記者出示了當年《拘傳請示報告》:"據(jù)收容審查在押人員倪某供認,楊韶榮往返浙江湖州、鎮(zhèn)江等地收購倒賣瓷器活動達十余年之久,曾以3元賣給吳某一只康熙年代的斗彩盒子,并以20元購買晉瓷青蛙水盂,以1800元賣給倪某。為搞清楊韶榮倒瓷器文物問題以及為本案取證,請示拘傳。"


  楊韶榮留存的《搜查記錄》顯示:事發(fā)當天,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吳則尹、高磊根據(jù)上海市公安局所簽發(fā)的"靜字第216號"搜查證,在見證人陳某、孫某的見證下,對楊韶榮進行了人身、住處及其他有關地方的搜查。在搜查中,在楊韶榮住房中搜查出瓷器、古幣錢等物。被搜查人對搜查的意見為"本人沒有意見".


  楊韶榮的兒子楊奇對記者稱,父親被搜查的緣由系倪某曾看上三件物品,并用錢交換。楊韶榮承認參與買賣雞頭壺、紅木坐子和水盂行為,并因此被靜安區(qū)工商局罰款100元,分三個月付清。


  一份靜安區(qū)工商局的《處理決定書》顯示,倪某因投機倒賣文物,牟取非法所得千余元,其文物被處以沒收查扣。但楊韶榮稱,其被查收的文物不屬于三件買賣的范圍,當時因協(xié)助調查,自己并無異議。但工商局至今未給予其沒收查扣的通知。

 

扣押文物總值或過億


  楊韶榮收執(zhí)的靜安區(qū)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中,列出的查收物品共有47項,包括瓷器、陶罐、古幣、香爐、銀元等200多件文物,物品年代從漢代、東晉、南朝到明清不等。他強調,這些文物均是家中祖?zhèn)?,并非倒買倒賣所得。


  2010年,楊韶榮委托律師調出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案卷,扣押物品清單中多項物品"備考"欄中標明金額數(shù),部分被標注轉移工商。一些瓷花瓶疑似因"損耗"和"補過"而進行變賣,在當時的價格為3元到20元不等。清單顯示,鈞紅瓷花瓶注明"瓶口補過",20元;大明宣德三足香爐4元、小陶罐18元等多項物品被標明價格。


  上海工會管理職業(yè)學院人文藝術系教授和上海司法鑒定協(xié)會有關專家分析,由于以上清理列出的物品看不見實物,無法準確估算其真假和價值,但從描述的年代及名稱可以判斷這些物品"十分珍貴".專家稱,文物造假多在上世紀80年代以后,這些文物如果是楊韶榮家傳,其真實性較大,但還是要以實物為準。


  其中,編號為28的大明宣德三足香爐如果為真品,目前的市場價值估計約達幾千萬。而加上其余比較稀有的古代印章,所有扣押物品總價值超過上億元。

 

多次申請查檔案未果


  對于上述文物去向,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政治處對記者表示,相關案卷顯示,1982年11月26日,靜安分局的確有辦案人員到楊韶榮家查收疑似倒賣的文物,并附有查收清單。按照當時的政策,將文物的后續(xù)處理工作移交給靜安區(qū)工商局(現(xiàn)為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當時公安機關只負責查收,扣押物品的保管和處理。


  2013年,楊韶榮曾向靜安區(qū)工商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其涉嫌投機倒把案卷。但工商部門回復,楊韶榮所提交的補正材料不符合相關申請要求。


  6月29日下午,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記者表示,當年已對案件進行處理,但因其系歷史遺留問題,檔案為內部檔案,相關檔案已移交至靜安區(qū)或上海市檔案管理局,無法向記者出示處理情況。


  楊韶榮代理律師表示,近年來,他們曾多次前往上海市工商局靜安分局檔案室申請查閱檔案,但該檔案室相關人員以查檔必須立案,且持法院調查令為由拒絕查閱。


  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還表示,案件處理結果已在答復楊韶榮的信訪書中提及。但楊韶榮表示,自己從未到工商部門信訪,也未收到過任何正式的處理通知。


  記者向靜安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詢問信訪結果,其表示應該向當事人索要。

 

■ 律師說法  未受處罰物品應予退還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表示,按上世紀80年代相關規(guī)定,投機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處理,但情節(jié)嚴重和重大投機倒把案件需要偵查的,交由公安機關辦理。該案件涉及時間較長,物品較多,由公安機關負責是正常的。


  按該規(guī)定,追回的非法所得,統(tǒng)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國庫。該案中已經處罰的三件物品,可能已上繳國庫,剩下物品應予以退還。該案時間較遠,當事人可以向工商機關主張權利,也可向扣押物品的公安機關主張權利。


  關于收查物品的管理,依據(jù)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guī)定》,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涉案財物管理制度,建立專門的臺賬,對管理的所有涉案財物逐一編號登記,載明案由、來源、保管狀態(tài)、場所和去向,并將涉案財物納入執(zhí)法辦案信息系統(tǒng),按照偵查、監(jiān)管、移送、案卷歸檔等辦案程序及法定時限進行實時、動態(tài)、信息化管理。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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