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社會流傳至民國初期的一項最為猥瑣的惡習,非強令少女裹小腳莫屬。而女性裹小腳這件事到了民國后,其情狀更為不堪。隨著1915年新文化運動的興起,全社會開始普遍歧視裹了小腳的女人。甚至有輿論將“小腳女人”斥為辱沒國格的標志。
鄒英著《葑菲閑談》(天津書局,1936年版)中記載了一系列匪夷所思、對當時的城市女性極為不公正的事件。1931年至1933年間,當時已改名“西京市”的西安市政府發(fā)布告示,嚴禁西安城內有裹小腳的女性出現;山東煙臺市也嚴格限制裹小腳的女性白天上大街行走,“一旦揪獲,責家人于警房受領。”更有甚者,河南開封的警察做得尤其過分,一旦在大街上看到纏足婦女,竟然還要當街撕掉婦女的裹腳布;最不講理的當屬福建漳州,裹小腳婦女上街,竟然還要冒著皮鞭抽打屁股的風險。
當時的一些外國記者對中國女性的三寸金蓮頗感興趣。1933年12月8日成都出版的《新新新聞》報導說,有個英國記者,專門跑到張家口一帶的老百姓家里拍攝了大量婦女的小腳照片,刊登在天津的英文報紙《中國時報》上,惹怒了駐河北的駐軍,一批士兵對這種有辱“國格”的行為極為憤慨,揚言要放那洋人的血。事情還傳到了蔣介石的耳朵里,國民政府為此發(fā)布通令,未經當地政府許可,外國人一律禁止給小腳女人拍照,否則一體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