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1日下午,印度在西部拉賈斯坦邦的伯克蘭地區(qū)成功地進行了三次地下核試驗。24年前的1974年5月,印度在該地區(qū)進行了首次核試驗。
據此間的媒體報道,對政府決定進行此次核試驗,印度主要反對黨國大黨及聯(lián)合陣線等均表示支持。印度戰(zhàn)略及安全分析人士認為,這是政府對核選擇權利的具體實施,是出于對國家安全與利益的考慮。
5月13日中午12時21分,印度在拉賈斯坦邦博克蘭沙漠地區(qū)又進行了兩次地下核試驗。這次進行的是千噸級當量以下的試驗,是印政府系列核試驗的一部分,整個核試驗計劃至此完成。印度政府稱,這兩次核試驗與11日進行的一樣,都是完全密封的地下核爆炸,沒有向大氣層泄漏放射性物質。
印度地下核試驗后,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迅速作出各種反應,表示遺憾。
聯(lián)合國秘書長安南通過其發(fā)言人辦公室發(fā)表聲明,對印度進行的核試驗表示遺憾。安南在聲明中說,1996年第五十屆聯(lián)大通過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要求所有成員國履行不進行核試驗的承諾,以促進全面防止核擴散,促進核裁軍進程,從而增進和平與安全。安南指出,盡管印度不是《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簽字國,但它進行核試驗違背了國際社會已達成的有關協(xié)議精神。安南呼吁所有成員國采取克制態(tài)度,以推動核裁軍的進程。他還表示歡迎和支持所有促進核裁軍、停止核試驗和加強防止核擴散的措施。
總部設在維也納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組織在一項表態(tài)中說,印度進行核試驗對國際大家庭來說是“一種令人悲痛的發(fā)展”,國際大家庭1996年通過《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時曾對禁止核試驗“寄予很大希望”.
巴基斯坦總理納瓦茲·謝里夫強調,“巴政府正在密切關注由此引起的局勢發(fā)展,并將決定應采取的必要措施”.謝里夫說,巴政府可以向國民保證“巴基斯坦完全有能力捍衛(wèi)國家安全”,為此,“巴基斯坦保留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權力”.
日本、馬來西亞、美國、加拿大、奧地利、泰國、韓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烏克蘭、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等國家都先后發(fā)表談話表示遺憾、沮喪和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