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家之弊:強調(diào)絕對服從 異議者“盡誅”

時間:2012-12-24 10:18來源:《中西法律傳統(tǒng)》 作者:陳弘毅 點擊: 載入中...

壓制議論

 

為了把法的權(quán)威絕對化和為法的實施提供最大的保證,法家主張壓制民間關(guān)于法律的議論,這便是所謂“法而不議”。


《管子》說:“令雖出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者也”,因此主張“(對法令)作議者盡誅”。


《商君書》說:“人主為法于上,下民議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之道也。”由此可見,法家的“以法治國”完全是由上而下的,統(tǒng)治者一聲令下,人民便須絕對服從,像機械人一般,連議論的空間也不準存在。

 

文化專政

 

法家主張“以法為教、以吏為師”、“賞譽同軌、非誅俱行”,基本上是實行政教合一的文化專制政策,不容許有與國家法律規(guī)范有抵觸的道德、思想、文化、價值和觀念的存在。用現(xiàn)代的話語來說,這是一種極權(quán)主義﹙totalitarianism﹚。


慎到說:“士不得背法而有名。”《商君書》說:“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六虱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zhàn)。”《韓非子》指出:“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不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不足以禁”,因此要“賞譽同軌,非誅俱行”,使“有重罰者必有惡名”。


韓非還提倡“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是境內(nèi)之民,其言談?wù)弑剀売诜?,動作者歸之于功,為勇者盡之于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歷史證明,法家這種以國法為唯一是非標準的、否定人類社會的道德、思想、知識和文化的價值的態(tài)度是十分危險的。對于后來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暴行,法家思想實在難辭其咎。

(責(zé)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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