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服從侮辱總統(tǒng)案判決

時間:2012-06-25 09:27來源:《領導文萃》 作者:彭勁秀 點擊: 載入中...



段祺瑞(資料圖)



1916年6月6日,“洪憲皇帝”袁世凱在國人的唾罵聲中死后,皖系軍閥段祺瑞控制了北京政府。1918年3月,段祺瑞指使徐樹錚、曾毓雋、王揖唐等親信在北京安福胡同組織安福俱樂部,并于8月間成立新國會,操縱選舉,推徐世昌為大總統(tǒng)。政府當局實行親日政策,以出賣國家權益換取日本的支持,引起社會的強烈不滿。1919年9月15日,上海《民國日報》刊登一篇注明是“某君戲作”的《安福世系表之說明》,將當局政要列進一個跨國的家世譜系,輩分五代,看似極盡嬉笑怒罵之能事,實則是民眾輿情不滿和義憤情緒的宣泄。


《安福世系表之說明》把“日本人”放在這個家世譜系“祖”的最高位置上,說明日本是中國當局的太上皇,北洋政府是日本的子孫即附庸。對當局政要則按照各人的地位、權力、作用分別賦予不同的輩分。徐樹錚是段祺瑞最為倚重的心腹干將,是安福系中舉足輕重的關鍵人物,由于他位高權重,炙手可熱,因此被列為世系表中的“本身”。日本人既然是“本身”之“祖”,那么徐樹錚當然就成了日本人的“孫子”,段祺瑞是徐樹錚的“父”,當然成了日本人的“兒子”。對大總統(tǒng)徐世昌,由于他的大位是安福國會操縱選出的,“猶非正式結婚所生之子,則為私生子”。倪嗣沖、曾毓雋是徐樹錚的得力助手,情同手足,所以定位為“兄”與“弟”。朱深、王揖唐、方樞是為徐樹錚奔走呼號的走卒,“皆佳兒也”,所以定位為徐樹錚之“子”。對趨炎附勢投靠安福系升官發(fā)財的龔心湛、張弧之輩,則說他們“恰合螟蛉子、干兒子也”,只能定位為徐樹錚的“繼子”、“義子”之類。劉恩格等13人“皆有承家分產之望”,其地位與職權均在“子”之下,“名之以孫宜也”,只能算是“孫”字輩了。至于袁榮叟,由于他是投奔來的,地位在劉恩格等孫子輩之下,被稱為“繼孫”。


這篇痛罵北洋政要的文章發(fā)表后,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成為全國上下的一大笑談。北洋政府頭面人物氣急敗壞,于是向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堂控告《民國日報》“侮辱大總統(tǒng)及在職官員”,要求嚴懲《民國日報》并追究作者的罪責。


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堂受理了政府當局的訴狀,并向《民國日報》總經理邵力子、總編輯葉楚傖發(fā)出傳票。10月3日,該案正式開庭審理。


政府當局的代理人穆安素律師宣讀起訴書之后,主審法官問被告,原告控告的是否屬實?葉楚傖答道:“本人主筆報章已有十年之久,現任《民國日報》總編,當負刊載之責任,但不負控告書中所謂誹謗侮辱大總統(tǒng)與在職官員之罪責。”


法官問,依據何在?葉楚傖說:“《安福世系表之說明》實系以游戲文字對于政策上之批評,并無侮辱之意義。本報與作者的本意相同,是在希望中國有良好之政府,使中華振興,獨立昌強,國民享和平自由幸福。”


被告《民國日報》的辯護人林百架律師辯稱,原告指控的侮辱誹謗罪不能成立,其理由是:一、按照中華民國憲法之規(guī)定,人民有言論之自由;二、原告控案應有北京政府派員來滬,提出充分證據;三、被告此項文字,乃法律所許可,且目的為中國有良好政府,實無侮辱意義。并強調指出:上述三項理由,只其中一條,即足以為被告開脫,故要求公堂主持公道,將該案撤銷,宣告被告無罪。


穆安素則堅持被告有罪,理由是,“此項文字,足使人民譏笑大總統(tǒng)與在職官員,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輕視及本人之羞恥,而且遺毒久遠,請公堂應從四個方面考慮該項文字之惡劣后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時間及地點;侮辱人之地位。”說罷,穆安素猶嫌不足,又臨時給被告加了一項罪名:此項文字一經刊載,使政府要人遭輕視,于和議前途大有妨礙。


林百架抓住穆安素“妨礙和議”一說時間上的差錯痛加批駁:“北京政府與廣州護法政府之間的談判,早在本年2月20日開始,由于北京方面沒有誠意,已在本年5月24日終止,這已為眾所周知。試問此項文字刊發(fā)在本年9月15日,于百日前談判破裂結束之和議,究竟有何妨礙?”


穆安素被對方抓住了破綻,十分尷尬、狼狽,只好說兩被告均是報館主筆,受過高等教育,明知故犯發(fā)表此項文字,誹謗侮辱大總統(tǒng)與在職官員,實屬案情重大,應按律嚴懲。


經過雙方唇槍舌劍的辯論,法庭認為,這篇文章在文字上侮辱了大總統(tǒng)和政府官員,但是“《民國日報》所載文章本意良好,頗有價值”,最后只判決處罰葉楚傖和邵力子二人各100元大洋。


政府當局的代理人穆安素對法庭的判決極為不滿,因為在開庭之前,段祺瑞、徐樹錚等政要再三交代穆安素,務必使公堂判處關閉《民國日報》,對邵力子、葉楚傖判處徒刑。沒想到最后對《民國日報》邵、葉兩人僅作200元的薄罰了事。他大失所望,擔心回到北京很難交差,于是又向法庭提出葉楚傖有過兩次不服判決的“前科”,要求對被告從嚴究辦,加重懲處。


主審法官認為穆安素藐視會審公堂,當即嚴詞拒絕。轟動全國的《民國日報》侮辱大總統(tǒng)案就此了結。


當時,民國政要受此辱罵,其惱怒可想而知。從主觀愿望說,他們當然想加罪報館和作者的。但是,在法庭作出有違他們期望的判決后,他們一肚子不滿也只能服從,說明他們的心目中多少還是有點法治觀念的。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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