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閱讀中國人民大學博士李典蓉女士的著作《清朝京控制度研究》前,我還真不知道“京控”這個古代法律術語。不過,京控的另一種叫法“告御狀”,大家不會陌生。京控有些類似于現(xiàn)在的上訪制度。
大而化之地說,中國古代屬威權社會,統(tǒng)治者不希望臣民有強烈的權利意識而去打官司。因為打官司本身,就算是“民風刁頑”,也是對專制的威脅??鬃拥拿?ldquo;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易經》里那句“訟則終兇”,這兩句話隨著歷史的發(fā)酵,無限膨脹為官府的“偉大理想”——從“息訟”變?yōu)?ldquo;壓訟”。
問題的另一個層面是,封建統(tǒng)治者要向臣民顯現(xiàn)“青天”形象,讓人相信問題出在地方官員身上,皇帝還是英明的,所以要給臣民一個“來京上訪”的合法渠道。“告御狀”,本身還有著德政的寓意,是一種底層百姓的政治寄托。但顯然,既要息訟,又要彰顯德政,存在一定沖突。
從效果看,京控也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皇帝控制官員的政治手段。就像皇帝能任意開啟、關閉其他溝通渠道(言路)一樣,皇帝也控制著京控的閥門。比如,嘉慶帝即位之后,出于政治手腕也罷,勵精圖治也罷,反正一改其父乾隆帝嚴格限制京控的政策,表示要“勤求民隱”,不許官員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稱自己有時間的話會審閱每起京控案的卷宗。
在京控上,大體上形成了中央為彰顯“政平訟理”,地方官員為“勸民息訟”的博弈;如何保障百姓的權利,并不是關鍵,關鍵在于統(tǒng)治者內部的平衡。地方官員甚至為了“息訟”,不惜“截訪”——截拿。
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紳在路上搶走京控者的盤纏,阻止其京控,但地方豪紳顯然與地方官員有勾結。有的就是地方官員派差人截拿“上訪者”。比如清末的東南漕運系統(tǒng)中,地方官員甚至養(yǎng)著打手“專毆控漕之人”,使得東南辦漕之民,控告無門,又進一步激起民變。最奇怪的是“截訪”甚至有時是全國一盤棋,比如1836年四川陳某打算京控,到達北京附近的涿州時,因為東西被竊而告官,當?shù)夭轵灛F(xiàn)場時搜到狀紙一張。州官直接通知直隸總督琦善,并將陳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京控的法律制度到底是怎樣的呢?
早在《周禮》里就有“肺石聽辭”、“路鼓之制”,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機關上訪的最早記載。路鼓后來演變?yōu)?ldquo;登聞鼓”、“鳴冤鼓”。但向皇帝“直訴”,乃至一切告狀,并不是統(tǒng)治者喜歡的。查一下《大清律例·刑律·訴訟》就會發(fā)現(xiàn),那不是什么訴訟法,而是“不讓告狀法”。其中維護告狀人權利的“聽訟回避”只有一條規(guī)定,而打擊“誣告”的有26條規(guī)定,打擊越級上訪的“越訴”條目有27條規(guī)定,剩下的就是官府嚴厲打擊“教唆詞訟”之類的規(guī)定。
“越訴”與京控的“直訴”關系密切。從隋代開始,統(tǒng)治者就確立了嚴格的逐級告狀制度,案件必須經縣、郡、州、中央省部逐級上告,越過一級就算“越訴”;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后,或者官員都不受理時,才可以敲登聞鼓向皇帝直訴。如果向皇帝“越級上訪”,那么也構成越訴。唐代法律規(guī)定:越訴就是犯罪,要笞四十;官員受理越訴,一樣是犯罪。還有一種直訴方式,叫“邀車駕”,俗稱攔駕告狀。唐代把這視為普通的“越訴”,即便沖入皇帝儀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規(guī)定:告狀者沖入皇帝儀仗,就可判絞刑。事實上,隨著京控者越來越多,明清兩朝應對京控的措施也越來越嚴厲。
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會出臺嚴控京控的新政策。比如嘉靖朝規(guī)定:告狀者“于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渲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可見當時通過自殘告狀的人,并不少;明朝統(tǒng)治者也并不顧惜,這些規(guī)定都被清朝所繼承。
清朝規(guī)定,上訪者只可敲設于都察院和步軍統(tǒng)領衙門之外的“鳴冤鼓”,但不允許“邀車駕直訴”。咸豐元年,皇帝從西陵回京,有當?shù)貗D女希望減免糧租就攔駕呈訴,因為兵丁攔阻引發(fā)沖突,婦女們拿石頭擲打兵丁。此事為首者張伊氏,以“婦女犯毆差哄堂罪”,發(fā)配邊疆駐防地為奴。
清代對于京控的處理流程有明確規(guī)定:都察院接受上訪后,認為情節(jié)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節(jié)較輕的,受理之后再轉回各省總督、巡撫辦理。都察院和步軍統(tǒng)領衙門每年兩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結的案子,并向皇帝匯報。
前面說了,中央要“政平訟理”,地方官員卻想著“勸民息訟”,乃至“壓訟”,地方官員除了用截拿手段控制京控外,對于中央已經受理的京控也想辦法“搞定”———
比如拖延手段,案子發(fā)回到各省督撫手里,但下屬地方官員早把京控人視為寇仇(丁日昌的說法),他們一般無視20天內遣送證人的期限,而且常常是先遣送一些無關的或不重要的證人,造成省里無法審理發(fā)回的京控案。
有的官員則在和稀泥。因為法律規(guī)定京控不實,就是誣告,要受處罰。但官員又不愿把案子審得太明白,證明就是誣告并處刑,那會引發(fā)新一輪的京控,而會通過簡單地責打京控人,了結案件。針對這種情況,朝廷在1882年發(fā)過一道命令強調:如果京控屬實就懲罰罪犯;如果京控不實就懲辦原告;禁止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
到了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糾正錯案的效率越來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則需要三年兩年,多則需要十幾年二十年方可審結。到光緒年間,關于“近年各省京控,從未見一案平反”,或“州縣承審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結”的記載,極為常見。
最后隨著清王朝的滅亡,中國延續(xù)了兩千年的京控制度也消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