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民撿到的狗頭金歸誰所有?

時間:2015-02-06 09:42來源:新京報 作者: 李英鋒 點擊: 載入中...

    這塊狗頭金,既不屬于埋藏物和文物,也不屬于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礦產資源,并沒有被地方政府收走的理由。

新疆青河縣一牧民上周意外撿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塊狗頭黃金,這塊黃金形狀酷似中國地圖。

聯想到之前一些地方發(fā)生的民眾撿到烏木、黃龍玉等之后被當地政府收歸國有的事件,網友們看到這則新聞之后大都會條件反射般產生疑問——這塊狗頭金歸誰所有?

政府將民眾發(fā)現或撿拾的相關物品收歸國有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其二,《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guī)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其三,《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據此,政府收走一些發(fā)現物、拾得物是合理的。但對于新疆牧民撿到的這塊狗頭金,當地政府并沒有收走的依據。

顯然,這塊狗頭金并不是埋藏物、隱藏物,也不是文物。從廣義的角度看,狗頭金貌似屬于礦產資源,但《礦產資源法》中所稱的礦產資源應該具有儲量達到一定規(guī)模、具有重大價值、牽涉重大國家利益等特征,而一塊幾公斤重的狗頭金“個體”不符合這些特征,或者說即便有些特征也很不明顯。

筆者以為,針對被民眾發(fā)現的數量不多、質量不大、價值有限的狗頭金、玉石以及類似的礦石等,地方政府不應該一門心思、不管不顧地收歸國有,而是應該在尊重發(fā)現者意志的基礎上,給發(fā)現者留出一定的占有空間。如果發(fā)現者自愿上交,那么政府就可以予以接收并酌情補償,如果發(fā)現者不愿上交,就應承認發(fā)現者對礦石的所有權。這樣做,不違背法律關于無主埋藏物、隱藏物、遺棄物、文物以及礦產資源歸屬定性的原則,不侵害國家的重大利益。

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夠明確“要”與“不要”的標準和范圍,使“收歸國有”和“賦予民權”更加公正合理,更符合民意。

□李英鋒(職員)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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