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錯誤羈押415天,慶陽市中院下達國家賠償決定書
無罪勞模武仲興獲賠10萬余元
大西北網(wǎng)12月16日訊 12月15日,記者從慶陽市有關部門獲悉,本報曾于6月20日、8月29日報道過,備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全國內(nèi)貿(mào)系統(tǒng)勞模、全省勞模武仲興“冤案”日前有了新的進展。2014年8月27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對因涉嫌貪污被錯誤羈押被判有罪,經(jīng)過長達8年審理終獲無罪的勞模武仲興做出賠償共計108386.25元,其中錯誤羈押415天賠償金83286.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10月16日,接到賠償決定書后,武仲興以該賠償決定不符合基本事實,且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由,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2007年9月20日,武仲興因涉嫌貪污被慶陽市人民檢察院拘留,9月30日被批準逮捕,該案經(jīng)過省、市、縣三級法院八年審理,九換合議庭,十次開庭,2014年4月16日慶陽市中級法院宣告武仲興無罪。之后,武仲興向慶陽中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相關部門“在全省范圍內(nèi)公開恢復個人名譽,追究冤案制造者責任并責成向本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請求賠償部分主要有:一是冤獄賠償費482504.96元;二是律師代理費107000元;三是庭審訴訟費、交通費等合計107165.6元;四是名譽損失費1600000元;五是身體損害費25442.6元;六是失業(yè)損失費545681.82元,六項總計請求賠償2867794.98元。
2014年8月27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2014)慶中法賠字第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其中認為,慶陽中院(2013)慶中刑終字第59號刑事判決書宣告武仲興無罪,應視為武仲興被錯誤判決和侵犯人身自由違法事實已經(jīng)依法得到確認,故武仲興有權申請并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慶陽中院為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武仲興申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武仲興提出的律師代理費、庭審上訪費、失業(yè)損失費等其他賠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決定:由慶陽中院賠償武仲興被錯誤羈押415天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83286.35元;由慶陽中院賠償武仲興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駁回武仲興關于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律師代理費、庭審上訪費、失業(yè)損失費等國家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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