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契約不應選擇性繼承
對契約和責任的選擇性繼承,既有管理和體制因素,但更深重的背景,是社會文化道德層面的缺失。
日前,長沙縣春華鎮(zhèn)松元村民龍孟雄叔父留下的存款無法兌現(xiàn)一事,成了媒體報道的熱點。這筆55年前的26元存款,已經(jīng)被當?shù)劂y行的工作人員,根據(jù)一堆文件精神作依據(jù),拒絕支付。
有些國外銀行會給那種超長期的儲戶以重獎,感謝他們的信任。因為不了解銀行的運轉,所以無法判斷銀行拒付是不是真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據(jù),是不是有實際的困難,也不能判斷儲戶自己計算的那個好幾萬的利息按照我國的銀行規(guī)則是否合理。但是依據(jù)一般社會常識,如果現(xiàn)在的銀行當年繼承了農村信用社的資產,那么對其債務(如果可以把銀行存款理解為債務的話)也就應該一并繼承,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對于當年的儲戶存款無法全部支付本息,也至少應該有一個部分解決的辦法。因為當年是沒有私有制或者股份制銀行的,任何一級的銀行也從來沒提醒過儲戶,銀行有(倒閉)風險,存款需謹慎。
按現(xiàn)在的物價,這26元真是不算什么,尤其對城里人來說。可是對于龍孟雄來說,這一事件無疑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他對于國有機構的信任度。當然,如果有領導關注,這一個案很好抹平,但是它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則需要人們認真思考。
一個單位經(jīng)常能夠聽到類似這樣的話:“這個事情,不是我定的,之前誰決定的,你去找誰!”說這種話的,一般是有一定權力的負責人,對某些領域的事務可以一言而決;牽扯到的,往往是跟群眾或者他人有關的事情。這些事情可能確實復雜,有些也真不一定合理,但是在這些負責人拒絕承擔責任的時候,與之很鮮明的對照是,他們并沒有拒絕前任留下的權力和福利,任何一項前人留下的“好”做法,很可能就會被作為規(guī)矩甚至是規(guī)章而確定下來,比如中央三令五申的公車問題,其實中央從來就沒說過給每個領導配公車,但是之所以很多科級甚至更低級別的官員都有了專用公車,無非就是不斷樹立的各種“好”規(guī)矩加上來的。
對契約和責任的選擇性繼承,既有管理和體制因素,但更深重的背景,是社會文化道德層面的缺失。
郁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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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3/1218/c1003-23871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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