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熊取膽的關鍵不在于熊是否痛

時間:2012-02-27 11:25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阮子文 點擊: 載入中...

       始于2月16日的活熊取膽全過程媒體曝光事件,將國內規(guī)模最大的熊膽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歸真堂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此前傳出這家藥品企業(yè)連續(xù)兩年籌劃上市均遭到動物保護組織、知名人士及社會公眾強烈的輿論阻擊(見2012年2月17日紅網(wǎng)福建惠安訊)。為回應公眾質疑,2月23日歸真堂開放黑熊養(yǎng)殖基地供媒體參觀,隨后舉辦了一場陣容強大的專家說明會,會上圍繞取膽熊到底會不會疼、熊膽粉到底能不能被替代等問題爭論不休,但依舊是有始無終(見2月23日《京華時報》)。而歸真堂創(chuàng)辦人邱淑花的“如果反對我們就等于反對國家”的雷語無意為這場爭論與質疑增添了喜感。與公眾強烈反對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3日歸真堂強硬表示,只要國家不明令禁止,養(yǎng)熊取膽會一直持續(xù)下去。(南方都市報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wǎng))
 

      顯然,歸真堂的底氣來自于活熊取膽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在這里,私權力領域“法無禁止則可為”的法諺被歸真堂形象地用活了。筆者認為,圍繞活熊取膽的爭論與質疑,關鍵不在于取膽熊到底會不會痛,而是活熊取膽應不應該。若不應該,則無論痛還是不痛,都應予禁止,若應該,則痛與不痛,都不重要了。
 

       在我國,涉及動物保護的唯一法律,是1989年3月施行,2004年8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這部法律主要是針對反走私、反盜殺等違法行為進行立法,與之配套的法規(guī)是1992年3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但均未涉及動物權益與動物福利問題。2009年9月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借鑒西方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將“動物福利”概念納入其中,即強調動物的生理福利、環(huán)境福利、衛(wèi)生福利、行為福利和心理福利,強調各種動物從生至死應擁有的基本權利。遺憾的是該部法律至今尚未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這就是歸真堂為什么敢稱“養(yǎng)熊取膽會一直持續(xù)下去”的原因。于是我們會發(fā)現(xiàn),活熊取膽痛與不痛只有在中國才會成為一個爭論的話題。國際社會多已通過立法形式對動物的系列福利權益進行了保護,它不需要全民討論與爭議,因為法律早已給出明確答案。在這里,法律的缺陷與立法的滯后為歸真堂這樣的企業(yè)獲得了合法經(jīng)營的法律判斷,但這是否就能表明,歸真堂的養(yǎng)熊取膽就必然是應該的?筆者不能茍同。(南方都市報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wǎng))
 

       根據(jù)《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guī)定,黑熊屬于一級保護動物,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規(guī)定,它是二級保護動物,而二級保護動物是被我國法律允許“合理開發(fā)利用”的。筆者并不認為,歸真堂以馴養(yǎng)繁殖的方式“活熊取膽”就屬于法律上的“合理開發(fā)”。有人辯護說歸真堂的取膽熊在取膽過程中“沒有痛苦,很舒服”,所以應視為“合理開發(fā)”。辯護的人實際忽略了這樣一些細節(jié),從馴養(yǎng)取膽熊那天開始,其身體就處于被虐待的持續(xù)中,先在膽囊部位切出一個口子,再通過技術手段變成一個氣門孔,再借助引流管取出膽汁,更甚者還有穿鐵背心、插管取汁的原始方式(歸真堂稱已不采用這種原始方式)。病理研究顯示,99%的“無管引流”熊患有膽囊炎,22%的熊患有膽結石。11%的樣本遭受到濃汁的污染,“活熊取膽”的其他后遺癥還包括鼻癌、腎臟疾病、心血管疾病、眼科疾病等。這足以說明,取膽熊受到的傷害不能以“取膽汁過程中不存在痛苦”予以否認,且這種身體的傷害不因其是否感覺痛苦而有所改變。從這個角度而言,活熊取膽已嚴重違反“禁止虐待動物”的基本原則,而該原則已被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通過立法形式在動物福利保護法律規(guī)范中予以了確認。國內立法的滯后,不必然表示歸真堂這樣的活熊取膽方式可以獲得認同,因為,在動物福利保護方面,違反國際通行法律規(guī)范的原則,同樣視為違法行為。何況,正在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已將相應的動物福利保護納入了立法軌道。
 


       我國民事法律規(guī)范中還有“公序良俗”的原則,活熊取膽,將動物的生命禁錮在一個既定的軌跡中,伴隨著傷害,謀取人類自私的利益,很難說這符合中國傳統(tǒng)的“公序良俗”原則。這種道德的原罪與惡性,直接挑戰(zhàn)的是社會的公共倫理底線,這應毋庸置疑。
 

       與之伴隨評價的是,一家企業(yè)的社會責任與企業(yè)倫理,該如何在法律與公共道德之間取得平衡?歸真堂顯然無法給出合格的回答。而“法無禁止便可為”的私法精神也并不適宜用來評價一家企業(yè)的經(jīng)營活動,這就難怪公眾對其質疑聲不絕于耳了。(南方都市報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網(wǎng))


        我們在呼吁國家盡快完善動物福利保護立法的同時,也應該讓企業(yè)明白,一家合法、正當經(jīng)營的企業(yè),所承載的,絕不僅僅單純地以“法律沒有禁止就可以一直經(jīng)營”而涵攝。社會責任與企業(yè)道德,善良風俗與社會倫理等,都應該而且必然應該綜合考慮。否則,就應了那句話:“痛的不是你,你自然無法理解熊之痛!”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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