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10月27日訊 哈密一劉姓男子因藏匿94發(fā)軍用制式子彈,經(jīng)人舉報被公安機關抓獲。哈密市檢察院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哈密市法院于9月底審理該案,被告人劉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獲刑兩年,緩刑三年。
【案情】時間還要追溯到1991年。當年10月20日那天,是劉某的生日,為了慶祝,他與一個在甘肅某看守所工作的朋友一行4人,攜帶4支槍及大量子彈前往甘肅省玉門市妖魔山打獵。滿載而歸后,劉某將剩余的94發(fā)子彈帶回家中藏匿。
時隔4年后的1995年1月,劉某舉家從甘肅玉門市搬至新疆哈密市,搬家時,他將94發(fā)子彈秘密帶到哈密的新家藏好,直至經(jīng)人舉報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jīng)鑒定,從劉某家中查獲的94發(fā)子彈分別為:“64”式7.62毫米手槍彈35發(fā)、“56”式7.62毫米步槍彈40發(fā)、“51”式7.62毫米手槍彈7發(fā)、美國“巴拉貝魯姆”式9毫米手槍彈4發(fā)、加拿大“司登”式9毫米沖鋒槍彈3發(fā)、日本“有坂”(三八)式6.5毫米步槍彈5發(fā),以上94發(fā)子彈全部為軍用制式子彈。
【裁判】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非法持有軍用制式子彈94發(fā),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釋法】辦案法官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即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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