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9月23日訊 “未經單位許可公車私用發(fā)生交通事故,單位承擔賠償責任。”9月22日,溫宿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2013年6月,張某下班后,將所在單位華新貿易公司的轎車私自開出去接自己孩子放學,途中,他與王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后雙方因賠償問題沒達成一致,王某將張某與華新貿易公司訴至溫宿縣法院,請求張某與華新貿易公司賠償損失16000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法庭上,華新貿易公司辯稱,車輛是本單位的,但是張某不是在從事工作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與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存在勞動關系的人駕駛本單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企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駕駛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王某2000元,華新貿易公司賠償王某18000元,張某不承擔責任。
法官說,本案中,機動車保有人是單位,無論駕駛人駕駛車輛是否因履行職務,基于用人單位負有對車輛嚴格管理的特別要求,對外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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