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關注的2014年蒲城縣5死25傷大巴爆炸案,近日塵埃落定。經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被告人黨萌萌因犯爆炸罪獲刑十五年。
2014年1月5日,一輛客車行駛至蒲城縣迎賓路與朝陽街十字路口附近時發(fā)生爆炸,造成包括實施爆炸者黨趙飛在內的5人身亡、25人受傷。
同年9月,渭南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黨萌萌明知其父黨趙飛因家庭矛盾欲采取爆炸手段炸死母親,仍為黨趙飛購買電池、鐘表等爆炸裝置,并提供資金、查閱車輛發(fā)車時間等進行幫助,其行為涉嫌爆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
同年11月,渭南市中級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黨萌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宣判后,黨萌萌不服,提出上訴。陜西省高級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審查查明,黨萌萌在明知其父黨趙飛要在公共場所采用爆炸的方式炸死其母的情況下,仍為其父提供幫助,對爆炸時給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造成多人死亡、數(shù)十人不同程度受傷,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黨萌萌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予從輕處罰。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黨萌萌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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