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修車遭車禍 保險公司拒不理賠 判決:不賠不行

時間:2014-05-13 10:43來源:青海新聞網(wǎng)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大西北網(wǎng)5月13日訊 據(jù)青海新聞網(wǎng)報道  (鮑呈輝 胡亞宏 李秀英)司機下車修車,卻遭車禍身亡。雖然被維修的車已經(jīng)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公司(以下稱人保平安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但是,事故發(fā)生后,人保平安支公司拒絕理賠。為此,被維修車的車主李某某和人保平安支公司之間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理賠糾紛。
  2013年8月17日,鄭某某駕駛一輛“北方奔馳”牌重型自卸貨車從西寧市城東區(qū)韻家口向西行駛,當行使至1828公里+650米處時,與??吭谕\嚨纼?nèi)正在檢修的一輛東風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在停車道內(nèi)下車檢修車輛的劉某某當場死亡,兩輛車部分機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省交警總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cè)肃嵞衬池摯耸鹿实闹饕熑?,駕駛?cè)藙⒛衬池摯舜问鹿实拇我熑巍?/div>
  死者劉某某的家人起訴駕駛?cè)肃嵞衬澈?ldquo;北方奔馳”牌重型自卸貨車車主李某某后,此案經(jīng)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李某某(系鄭某某雇主)賠償受害人劉某某家人經(jīng)濟損失76000元。
  因李某某為該車購買了機動車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并且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的有效期內(nèi),李某某就此損失向人保平安支公司主張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為此,李某某將人保平安支公司告到平安縣人民法院。
  法庭上,原告李某某認為,其所有的“北方奔馳”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平安支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cè)肃嵞衬绸{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另一輛車駕駛?cè)藙⒛衬乘劳?,?jīng)法院調(diào)解,其已支付了死者經(jīng)濟損失費76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以上保險的有效期內(nèi),被告依法應當在交強險、三責險和車損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但事故發(fā)生至今,被告人保平安支公司未依約在上述三險種的責任限額內(nèi)向原告支付保險金。因此,李某某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保平安支公司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已給付死者劉某某家人的76000元經(jīng)濟損失,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人保平安支公司辯稱,其在交強險和第三人責任險范圍內(nèi)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根據(j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充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因本案受害人劉某某系另一輛車駕駛?cè)耍渖矸轂楸槐kU人,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也不屬于第三人責任險賠償范圍,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那么,人保平安支公司該不該賠付呢?近日,平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法律規(guī)定按照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被告處為其車輛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三責險”“車損險”和“人責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人保平安支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且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在停車道內(nèi)下車檢修車輛的司機劉某某當場死亡。被告人保平安支公司認為受害人劉某某是被保險機動車的駕駛?cè)耍擒嚿先藛T,不屬于“交強險”“三責險”賠償范圍,拒絕賠償。本案受害人劉某某雖然是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耍诎l(fā)生事故時其正在車外修車,而不在車內(nèi),身體方位發(fā)生了改變。對于是否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的判斷,不應該看受害人身份而應該看發(fā)生事故時其所處位置,本案應適用“交強險”和“三責險”理賠規(guī)定。因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由被告人保平安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承擔理賠責任。
  2014年3月,人保平安支公司已將76000元履行完畢。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一輛東風自卸貨車的司機在西寧市城東區(qū)一路邊下車檢修,卻遭遇車禍當場身亡,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呢?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05/13/011395193.shtml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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