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5月24日訊 據(jù)新消息報報道:湖南長沙“墜井女孩”遺體被確認,公眾目光再次聚焦在下水井蓋安全上。近日有消息稱,銀川市投入10萬元為市政工程管理處所管轄的下水井蓋“投保”,首府井蓋安全立時引發(fā)廣泛關注。
借鑒南京經(jīng)驗銀川投西北首家“井蓋險”
今年,銀川市政工程管理處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接洽,商量能否借鑒南京經(jīng)驗,為所管轄的10萬多個下水井蓋“投保”。
作為一種嘗試,4月雙方簽訂了合同,市政管理處為管轄的下水井蓋投保公眾責任險,今后因市政工程管理處對其所屬的下水井蓋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進而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將得到賠償。大地財險寧夏分公司也成為寧夏乃至西北第一家承攬這筆“生意”的保險公司。
個人最高賠4萬事故最高總賠付30萬
保額規(guī)定,“每次事故責任限額30萬元,其中每人責任限額4萬元,累計責任限額160萬元”。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該保險合同期限為1年,每人責任限額4萬元,意思是個人最高可獲得4萬元賠付;每次事故責任限額30萬元,即一次事故中,不管有幾個人傷亡,總賠付金額為30萬元;累計責任限額160萬元,意味著一年之內,保險公司對此類事故的最高賠付為160萬元。
并不是一出事故就能賠幾個前提條件要知道
給下水井蓋上了保險,是不是意味是一旦因下水井蓋發(fā)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付?程序又是怎樣?記者采訪了解到,賠付有幾個前置條件。
據(jù)介紹,市民如發(fā)生意外,應首先打電話與市政工程管理處聯(lián)系,看這口井是否屬于市政工程管理處管轄。若不屬于,保險公司不予賠付;若屬于,市政工程管理處會與保險公司聯(lián)系,保險公司將對此事進行調查,看是否確實因為市政工程管理處管理不當或管理疏忽,未盡到責任而發(fā)生了意外。如果市政工程管理處沒有責任,完全是第三者的責任,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所以只有符合了這些條件,保險公司才會進行賠付。 記者陳永峰
相關鏈接:何為公眾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是承保被保險人在其經(jīng)營管理的地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jīng)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
這種賠款實際上是對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者受害方的經(jīng)濟補償,可以使受害人盡快獲得比較充分的補償,維護受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現(xiàn)象分析
真正的保險是全民維護
投保就能讓井蓋更安全?
有了保險公司賠付,井蓋的管理部門是否就可以“袖手旁觀”“一保了之”?答案是否定的。
據(jù)介紹,銀川每年都會發(fā)生因下水井蓋丟失和損壞,從而導致行人受傷的事件。井蓋丟失多是在夜間,有時一夜之間一條馬路上的井蓋幾乎被盜光。而每年全市損壞、丟失的井蓋有4000多個,“正是這些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事件發(fā)生,而投保的初衷就是為了讓傷者及時、快速地得到賠償。”銀川市政工程管理處監(jiān)察大隊負責人介紹,該大隊分4個中隊每天不停在街面巡視,每個工程車輛上都備有新井蓋,以便隨時更換、補蓋。此次,銀川市又給下水井安裝防墜網(wǎng),目的就是為了預防井蓋傷人事件,“給井蓋上保險其實只是一種理賠保障,最重要的還是要想方設法確保井蓋安全”。
業(yè)內人士稱,小小井蓋不僅拷問著城市文明建設,更直接威脅著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面對井蓋被盜進而導致傷人的問題,買保險并非治根之策。而單靠管理部門監(jiān)督理,無法杜絕井蓋丟失、損壞、傷人。這需要廣大市民共同參與監(jiān)督,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歸根結底,真正的“保險”還要靠自己、靠全社會來保障。
他山之石
窨井蓋投保南京開先河
南京市城管局管線所去年11月為其管養(yǎng)的2萬個窨井蓋購買了公眾責任險。當被保險井蓋因為缺失、沉降等原因造成傷人、傷車意外時,由保險公司和養(yǎng)護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單次人身傷亡最高賠付30萬元,單次財產損失最高賠付15萬元,兩者相加每次事故最高賠付45萬元。南京城管之舉開創(chuàng)“井蓋險”之先河,隨后武漢、沈陽等城市也相繼為井蓋買保險。(據(jù)《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