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刑訊逼供是一種殘酷黑暗的法律制度.早在西周時期的《禮記·月令》就有記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肆掠"指的就是刑訊,仲春之月要停止"肆掠",也就是說其它時節(jié)是允許刑訊的.秦朝的刑訊制度規(guī)定:能根據(jù)供詞追問,不用拷打而得到案件實情的是上策,而用拷打的方法得到實情的則是下策.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先盡聽其言而書之",讓犯人充分陳述,把話說完,再根據(jù)疑點發(fā)問,經過多次追問而仍然欺詐且拒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笞掠".秦律雖然提倡不用刑訊逼供的辦法審案,但也承認了刑訊的合法性.
西漢時期的司法機關在審訊中,把犯人的口供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jù),進一步確立了刑訊制度.按漢律規(guī)定:如果判官認為罪證確鑿而犯人仍不認罪,就可采用刑訊的方法.后世的唐宋等朝代也大多依漢朝的規(guī)定.
《唐律疏議》記載:"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查辭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訊."唐朝由于審判經驗的積累,刑訊方法也制度化,如規(guī)定拷打犯人不得超過三次,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些限制缺乏約束力,連唐朝皇帝也承認司法機關"肆行慘虐,曾靡人心".武則天時,為排除異己,鞏固自己的統(tǒng)治,啟用了一大批酷吏,刑訊逼供更是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著名酷吏來俊臣審問犯人時"不問輕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在這種威逼下,囚犯"戰(zhàn)栗流汗,望風自誣",許多良善之人被屈打成招,導致了一大批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古代刑訊逼供的制度化,不僅是由于封建統(tǒng)治者鞏固其統(tǒng)治,還與古代的定案方式本身有密切關系.古時候,犯人的口供歷來被認為是判決的主要依據(jù),明朝規(guī)定"必據(jù)犯人之招革,以定其情".清朝說得就更明白了:"斷罪必取輸服供詞."但怎樣才能得到口供呢?犯人如果自愿招認,那自然好;如果不招認,那就必須使用刑訊了.特別是有些特殊案件,上級嚴限時日催促結案,刑訊逼供就成為必要的手段了.如今,刑訊逼供被認為是一種極惡劣的審訊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