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12月15日訊 學校領導班子因涉嫌私分國有資產160余萬元而面臨起訴,審理期間全校教職工聯(lián)名向法院遞交請愿書,以此證明該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一波三折之后,12月12日,西部商報記者從蘭州西固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一審宣判,王某等11名被告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予刑事處罰。隨著該案的審理終結,有關該案的諸多細節(jié)也得以清晰串聯(lián)。
集體討論決定形成賬外資金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3年,經蘭州市第五十中學領導班子行政會議研究并集體討論決定,允許該校收取學生的學籍管理費、差分費、擇校費、補習費,并將收取的上述費用不納入正規(guī)財務賬戶,形成賬外資金,目的是便于給蘭州市第五十中學的教職工發(fā)放獎金福利。經該校領導班子行政會議集體討論決定,2007年至2013年該校陸續(xù)從上述賬外資金中巧立各種名目支出資金給該校教職工發(fā)放獎金及福利。2007年至2013年該賬外資金均由會計董某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予以保管并制作相關賬目及憑證。
經審計,2007年至2013年蘭州市第五十中學共收取擇校費、學籍管理費、補習費、差分費共計1668110.5元。該校先后從上述賬外資金中以年終獎、教師節(jié)獎勵等各種名義給該校教職工發(fā)放獎金、福利共計1193599元。其中,王某(校長)共領取獎金22177元,吉某(書記)共領取獎金27121元,陳某(副校長)共領取獎金27229元,魏某(副校長)共領取獎金16418元,趙某甲(前任副校長)共領取獎金11567元,趙某乙(前任總務處主任)共領取獎金15228元,崔某(政教處主任)共領取獎金15811元,張某(財物負責人)共領取獎金19175元,謝某(總務處主任)共領取獎金22842元,李某(前任政教處主任)共領取獎金20738元,董某(會計)共領取獎金為12044元。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等11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且無主觀私分故意
被告人蘭州市第五十中學辯稱:學校自2006年8月28日簽訂移交協(xié)議后,工資套改不到位,收入大幅下降,極大影響了全體教職員工的工作熱情和隊伍的穩(wěn)定,加之又出現(xiàn)退休教師的不斷上訪,在此背景下,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按照以前在企業(yè)的收費慣例收取部分費用,將其中部分根據工作業(yè)績以獎金、獎勵等形式進行發(fā)放,其目的是為了學校的長遠發(fā)展。學校以“民主決策、集體負責”的方式對所收費用進行發(fā)放,每次發(fā)放都有詳細的簽字表,是公開透明的。學校利用小金庫資金發(fā)放干部津貼,主觀上沒有私分故意。
此外,有幾位被告辯護人辯稱:起訴書關于本案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起訴書指控被私分的119萬余元所謂國有資產,均是被告單位違反政策規(guī)定收取的費用。這些費用實際上是以“小金庫”的形式存在,不屬于私分國有資產罪規(guī)定的犯罪對象,也不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客觀要件。起訴書將學校的合理開支諸如加班費、值班費、教師外出培訓學習的費用等,和一些與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兌現(xiàn)的獎金等也計算進了“私分”的數(shù)額有失偏頗,關于“巧立名目”的指控有違常理。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從表象上看確有違規(guī)之處,但違規(guī)背后的社會成因是不容忽視的。究其行為的本質,是有利于學校發(fā)展的,沒有社會危害性,應當宣告無罪。
宣判11名被告人均犯私分國有資產罪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蘭州市第五十中學作為全額撥款的國有事業(yè)單位,全部收入均應納入財政賬戶統(tǒng)一管理、核算。而被告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明知是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而以單位名義予以收取,并將違規(guī)收取的費用賬外設賬,公款私存。款項部分用于支付學校的加班、培訓、罰款、網絡建設等費用,部分以發(fā)放獎金、福利的形式直接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辯護意見不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信。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主觀惡意較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信。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實行單罰制,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等11人作為實施上述犯罪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刑事責任。但鑒于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違法所得應予沒收。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王某等11人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予刑事處罰,其違法所得合計210350元,予以沒收。
解讀
該案宣判后,11名被告均表示服判。此案雖已告一段落,但其中的一些熱點話題并未停息,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人士。
學校亂收費所得款項應認定為國有資產
焦點一:涉案的違規(guī)收入是否屬于國有資產
關于國有資產的范圍,一般認為,廣義的國有資產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yè)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狹義的國有資產就是指經營性的國有資產,即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yè)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收益。1993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對“國有資產”作了明確定義,即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yè)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yè)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財產。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附則部分對國有資產界定為:“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yè)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yè)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可見,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廣義的國有資產。根據上述規(guī)定,國有資產主要有三大類:一是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國有資產;二是國家以各種形式對國有公司、企業(yè)投資形成的財產和投資收益;三是國家向行政事業(yè)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財產。其中第一類主要指:國家依法賦予各行政管理機關強制收取的各種稅費;國家通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取得的財產;國家通過強制征收取得的其他財產。根據上述規(guī)定,學校作為事業(yè)單位,違反行政法規(guī),濫用職權而亂收費所得的款項,應認定為國有資產,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
焦點二:私分國有資產罪與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如何區(qū)分
在司法實踐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一般都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鑒于我國國有單位在改革、改制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財務管理不夠規(guī)范和不夠完善的現(xiàn)實狀況,在對私分國有資產犯罪中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具體理解和掌握上,要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認定。在具體判斷上,要從資產的來源和私分的依據兩個方面進行評價。第一、如果私分對象的來源合法,只是發(fā)放獎金、福利超過標準和范圍的,應認定為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不構成犯罪,屬于行政法規(guī)調整的對象,不宜使用刑法調整。如果私分對象的來源不合法,則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第二,私分的法律、政策依據。即單位對所分財產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權也是一個重要的評價要素。如果單位把能夠自主支配的錢款違規(guī)分配給了單位職工,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以作為財經違規(guī)行為處理。相反,單位將無權自主支配、分配的錢款通過巧立名目、違規(guī)做賬等手段從財務上套出,或者將應依法上繳財務入賬的收入予以截留,以獎金、福利等形式分配給單位個人,則背離了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使用權限,應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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