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11月28日訊 11月27日,合水縣法院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對段某某等人依法作出判決,判處段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段甲(化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參與該起事件的項某某、段乙、段丙(均化名)3人各管制一年。
經(jīng)審理查明,今年3月15日晚,段某某女兒段?。ɑ┯鲕嚨溕硗?。3月20日,因?qū)φ厥滤緳C賠償數(shù)額不滿意,段某某提議將存放段丁尸體的冰棺抬到合水縣政府施壓,以達到索要高額賠償費的目的,其家屬均表示同意。當(dāng)日14時許,段乙打電話給合水縣醫(yī)院太平間管理員楊某說要給段丁燒紙,哄騙其打開太平間門,段某某、段甲、段乙、段丙等人進入太平間,將裝有段丁尸體的冰棺推出太平間。14時36分,段某某、段乙、段丙與前來幫忙的項某某將冰棺推至合水縣政府,橫放于政府辦公樓大廳前臺階處,其他親屬緊隨其后進入縣政府。項某某舉起橫幅,段甲等人跪在冰棺前焚燒冥紙并同張某某(行政處罰)大聲哭喊,要求政府對段丁的喪葬事宜給說法,引起大量群眾圍觀,嚴重影響政府正常工作秩序長達半小時。公安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段某某等人的行為進行制止,要求在場人員離開并將冰棺搬離政府時,段某某、段甲等人不聽勸阻,警察將段甲等人強行帶離現(xiàn)場,將冰棺推離現(xiàn)場,事態(tài)才得以平息。
法院認為:段某某、段甲、項某某、段乙、段丙抬冰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引起大量群眾圍觀,交通堵塞,致使國家機關(guān)工作無法進行,社會影響惡劣。5人均為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構(gòu)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公訴機關(guān)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5人當(dāng)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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