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回應曾成杰案刑前未告知:無其兒女聯(lián)系方式(圖)

時間:2013-07-15 08:14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秩名 點擊: 載入中...

 

湘西集資案主犯曾成杰(圖中照片)

 

 

湘西集資案主犯曾成杰(圖中)

  

  大西北網(wǎng)7月15日訊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昨天,湖南高院新聞發(fā)言人就曾成杰案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介紹了曾案的情況,并回應死刑執(zhí)行公告問題,湖南高院稱,案卷材料中無曾成杰的子女聯(lián)系方式。對此,曾成杰的女兒當晚對此表示不認同。


  7月14日,對于曾成杰女兒質疑法院對其父執(zhí)行死刑前沒有通知家屬見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曾鼎新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介紹了法院對曾成杰案的審判執(zhí)行情況。


  曾鼎新介紹說,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于2011年5月20日判決認定曾成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訴。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判決駁回曾成杰的上訴,維持原審對曾成杰的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曾成杰,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于2013年6月14日依法作出裁定,核準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成杰執(zhí)行死刑。


  曾鼎新說,關于死刑執(zhí)行的公告問題,據(jù)了解,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執(zhí)行當日將曾成杰的死刑執(zhí)行布告貼于法院的公告欄內。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杰的二女兒、兒子的聯(lián)系方式,故當日執(zhí)行后法院將執(zhí)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兒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內領取曾成杰的骨灰。曾成杰被執(zhí)行死刑前留下的遺書、給其兒子的信等遺物,將依法盡快交付家屬。執(zhí)行過程中,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jiān)督。


  曾成杰女兒昨晚發(fā)微博回應,父親知道他們的聯(lián)系方式,法院肯定也有律師的聯(lián)系方式。


  案情解讀


  14日,湖南高院新聞發(fā)言人詳細解讀了曾成杰案始末。


  為何判處死刑


  曾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不顧自身償付能力,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chǎn)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chǎn)權,其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集資涉及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案發(fā)后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后,曾成杰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jīng)濟損失共計6.2億元;并且引發(fā)當?shù)囟嗥鹑后w性事件和惡性案件,嚴重影響當?shù)厣鐣€(wěn)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曾成杰案始末


  以不法手段獲取項目開發(fā)權


  曾成杰曾用名曾維亮,男,漢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館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他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確鑿:2003年6月,湘西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fā),明確了選擇競標開發(fā)商不準掛靠和委托報名。


  曾成杰在自身沒有開發(fā)資質和資金能力的情況下,仍然決定參與該項目開發(fā)競標。2003年8月,為了獲取開發(fā)項目的資質和條件,曾成杰掛靠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并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掛靠具有開發(fā)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公司參與競標。


  隨后,曾成杰通過不法手段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fā)權。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處理)在吉首市武陵東路湘運賓館四樓租房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并刻制“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fā)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沒有公司注冊資金的情況下貸款850萬元,注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chǎn)聯(lián)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發(fā)不具備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變更為其妻鄧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負責公司一切事務并先后兩次對公司名稱作了變更。


  許諾高收益向社會吸收資金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后,即開始在當?shù)孛襟w上以大量廣告虛假宣傳“三館項目”已由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fā)部聯(lián)合開發(fā)。同時,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議決定,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fā)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同月15日正式開始以《關于參與“三館”開發(fā)項目的協(xié)議書》的形式,以年回報20%為誘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至2004年1月30日,該集資主體變更為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chǎn)聯(lián)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館公司)。


  2004年1月30日,曾成杰決定以三館公司的名義對外集資,并先后增加了與集資戶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認購承諾書、認籌投資協(xié)議書、認籌投資合同書,直接向集資戶開具借條、收據(jù),發(fā)售鉆石卡、金卡、銀卡、普卡等集資形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集資。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動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棟7339.71㎡面積取得預售許可。至2008年8月28日,該一期工程共計銷售回款8400萬元,三樓以上的大量商鋪房產(chǎn)滯銷。


  組織多人以非法方式進行集資


  在三館公司極度缺乏資金和經(jīng)營虧損的情況下,曾成杰為了保持資金鏈運轉,設計了多種集資模式,并組織多人以非法方式進行集資。從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將集資利率從月息1.67%逐漸提高至10%。曾成杰還給三館公司員工布置了集資任務,為鼓勵員工對外攬資,曾成杰決定對員工按攬資額6%進行獎勵。2007年9月開始,曾成杰又決定按集資款存期不同給予集資戶獎勵,并支付獎勵金額累計11522.36萬元。


  為維系資金鏈,曾成杰還隱瞞“三館項目”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房產(chǎn)銷售的真實情況和項目虧損的事實,用集資款出資,通過當?shù)囟嗉颐襟w進行虛假宣傳,聲稱三館公司開發(fā)的房產(chǎn)銷售好、開發(fā)項目多,在三館公司投資沒有任何風險等。此外,曾成杰還通過邀請明星參加公司成立周年慶典等多種活動大肆吹噓公司實力,并通過花錢為三館公司和曾成杰個人換取多種社會榮譽,擴大社會影響,騙取集資戶的信任,向社會公眾大量集資。


  非法集資失敗引發(fā)多起群體性事件


  曾成杰集資總額34.52億余元,但是實際投入工程項目支出只有5.56億余元,占集資總數(shù)16.12%。集資資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直接轉移資產(chǎn)共計2.64億余元,個人隱匿占有集資款1530萬元,將資產(chǎn)轉移到鄧友云名下1991.768萬元,曾正(其長女)直接套取731.99萬元。


  2008年7月,三館公司集資款退本付息出現(xiàn)困難。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產(chǎn)商會和吉首市政府分別開會要求集資企業(yè)降息自救,并要簽訂協(xié)議執(zhí)行,曾成杰拒絕簽訂協(xié)議,同時為應付政府檢查,要求工作人員在給集資戶開認籌書時將一份改為兩份,表面上降息實際上沒有降息。同年8月中旬,因資金鏈斷裂,三館公司無法足額兌付集資戶的集資本息。同年9月上旬,三館公司停止向集資戶還本付息,引發(fā)了當?shù)囟嗥鹑后w性事件和惡性案件。


  專家辨析


  曾成杰案與吳英案的異同


  昨天下午,就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資詐騙一案的案情,京華時報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著名刑法學專家洪道德,他從多個方面對比了曾成杰案與吳英案的異同。


  1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資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超過了30個億


  據(jù)洪道德介紹,集資詐騙罪屬于對社會及公眾危害較大的一項罪名,這個罪名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大區(qū)別在于,集資者是否將募集到的資金揮霍、轉移,或用于其他個人目的。從湖南省兩級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資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超過了30個億。造成的損失也達到6.2億,還有超過數(shù)千萬的資金被用于個人目的。按照刑法第192條規(guī)定,犯集資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2曾成杰案從嚴重程度上來說,是遠超過吳英案的。


  洪道德認為,曾成杰案與吳英案的事實比較類似,但從嚴重程度上來說,是遠超過吳英案的。洪道德對于吳英案一直很關注,對于吳英最終被判死緩,洪道德認為,這一判決應該是基于以下四個原因:


  首先,吳英案中,相關的賬目并不清楚,吳英進行集資詐騙造成的損失究竟有多大,直到目前仍然存在爭議。而其涉案金額也遠低于曾成杰案所涉及的金額。


  3吳英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第二,吳英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對于當?shù)匾恍h政官員、銀行高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檢舉,有關部門針對這些線索進行調查,最終有10余名官員落馬。這應該屬于重大立功表現(xiàn)。第三,在案件中,吳英究竟該負多大責任,也無法詳細查明。在偵查過程中,當?shù)毓矙C關的偵查行為存在不規(guī)范、不嚴謹,導致審判階段出現(xiàn)了事實不明的情況。第四,近年來,法律界一直呼吁對經(jīng)濟犯罪慎用死刑,此呼吁得到了法院系統(tǒng)的認同。這一點也應該屬于吳英免死的一個重要原因。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張劍新華社電
 

  原標題:湖南高院稱無曾家子女聯(lián)系方式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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