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部委副職超標遭到質疑 超過6成違規(guī)職數

時間:2013-03-30 08:53來源:中國經營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進行了七次大的行政體制改革,雖然政府各部門的職能、機構設置均有較大調整,但是政府副職領導超編問題依然存在。
 
  法學專家認為,大部制改革需要依法進行,在這次大部制改革的過程中,應重視國家部委副職人數問題,謹防副職疊加的問題再次出現(xiàn)。
 
  新部門超標
 
  在本輪的國務院機構改革中,部委由原來的27個變成25個。原鐵道部被撤銷,其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新組建了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衛(wèi)生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稱“計生委”)。
 
  律師韓甫政發(fā)現(xiàn),從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查看25個部委,除國防部、安全部和監(jiān)察部無法得到具體數據之外,其他部委副職人數存在不符合《國務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問題,較原來有所改觀,違規(guī)的部委比率已從原來的80%多,變成現(xiàn)在的60%多,降低了近20%,且部委副職不符合法定或超編的人數,也有了明顯減少。
 
  韓甫政發(fā)現(xiàn),經過改革的交通運輸部,現(xiàn)在有6位副部長。而 《國務院組織法》對于部委正副職領導人數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
 
  韓甫政介紹,如果登錄中央人民政府網站,點擊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發(fā)現(xiàn)有兩個網址鏈接。分別是原來衛(wèi)生部和原計生委網站。這兩個網站的領導簡介中,主任、黨組書記是李斌,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是孫志剛,其他領導并不重疊。其中,原衛(wèi)生部網站上有六位副部長(不含孫志剛,其為副主任),原計生委網站上有4位副主任(含孫志剛)。
 
  韓甫政認為,《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國務院應該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不能只合并機構,領導的人數卻越來越多。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并非所有的部委副職領導都超編,有的一些權力相對較小的部委,不但未超編,反而副職領導還有空缺,比如,司法部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副職領導都是三人,未超過《國務院組織法》關于副職領導不超過四人的規(guī)定。
 
  超編頑疾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進行了七次大的行政體制改革,雖然政府各部門的職能、機構設置均有較大調整,但是政府副職領導超編問題依然存在。
 
  熊文釗曾經就此問題做過專門研究。早在2007年,熊文釗教授就曾撰文指出,當年國務院所轄所有部委和機構的負責人中,逾半數部門的副職人數都超出了法定的4人。據他介紹,上世紀80年代初期,改革開放剛剛開始。當時政府存在副職領導過多、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
 
  在此時期,國務院工作機構的副職達到頂峰,有些部的副部長多達17個。
 
  而1979年制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副職人數沒有明確規(guī)定。
 
  為此,鄧小平同志在1980年曾指出:“副職過多,效率難以提高,容易助長官僚主義和形式主義。”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鄧小平主持了1982年的政府機構改革,經過機構改革,國務院部委及機構副職數減少了很多,并最終將機構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秶鴦赵航M織法》就是在此背景出臺的。
 
  此后,我國大力倡導和推行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國務院于2004年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其中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基本要求。
 
  熊文釗認為,《國務院組織法》已經頒布實施30余年,政府副職領導超編問題仍然嚴重。
 
  “在副職領導人數的問題上國務院做得比部委好。” 熊文釗說。“《國務院組織法》雖然沒有對國務院副總理的人數做剛性規(guī)定,但近30年來,國務院副總理的人數基本上沒有超過4人,反而是有剛性規(guī)定的部委副職,大多超過法定規(guī)定的職數。”
 
  熊文釗認為,我國是由政府主導建設法治的國家,依法行政對于法治的意義則不僅僅在于推進法治行政本身,更重要的意義在于以政府之表率教化民眾,使法治意識在民眾中得到普遍化,因此政府法治作為表率對于法治進程的推動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資料 委員會建制與部建制有何區(qū)別
 
  部和委員會在國務院部門組成部門中都是部級機構,而且是常設機構。這兩個機構之間有何異同呢?
 
  關于委員會建制與部建制的關系大體上分為兩個階段:1949年~1954年政務院階段,委員會高于部、署、行,委員會指導部、署、行工作;1954年以來國務院階段,委員會與部的憲法地位是平行關系,都是政府組成部門,都直屬國務院領導。
 
  從憲法的規(guī)定來看,委員會與部的憲法地位并沒有什么不同,都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都實行首長負責制,至于在什么情況下設委員會,什么情況下設部,憲法及國務院組織法并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地方組織法中也看不出有委員會高于廳局的法律規(guī)定。
 
  既然委員會與部并沒有高低大小之分,委員會與部究竟有沒有區(qū)別?兩者至少應作這樣的區(qū)分:
 
  A。管理事項具有不同特性。委員會管理事項具有相對宏觀性和綜合性,部管理事項具有較強的專門性和專業(yè)性;
 
  B。組織形式不同。委員會除了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外,還設有委員5~10人,部則只設部長1人,副部長2~4人。
 
  除此之外,委員會與部還應當作進一步的區(qū)分。
 
  A。管理事項具有較強的宏觀性、綜合性的,應當設立委員會建制。由于委員會管理事項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委員會不應當實行首長負責制(事實上委員會沒有必要實行首長負責制,委員會主任也承擔不了所決定事項的最后責任),而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委員會議議決制。管理事項具有較強的專門性和專業(yè)性的,應當設立部建制。由于部所管理事項的這種特性決定了部應當實行首長負責制,以保證行政效率和問責制的施行。
 
  B。組織形式的區(qū)分應當名副其實。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5~10人組成,必要的情況下副主任及委員人數應當允許作適當調整,如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人屬常常突破國務院組織法規(guī)定的2~4人,為了增強代表性,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的人數在法律上應允許作適當的調整。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4人,則應當嚴格執(zhí)行,這種人數限制不得突破。
 
  C。會議決定制度應當有所區(qū)分。委員會應當實行會議議決制,因此,重大決策和規(guī)章等應當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的委員會通過或決定,主任只能擁有最后的票決權(經過主任最后票決取得多數支持);部實行首長負責制,因此,重大決策和規(guī)章等應當由部長、副部長組成的部長會議決定,并且部長擁有最終拍板權(即便只擁有少數人支持)。
 
  (以上內容摘自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的《國家行政機關名稱問題探究》,由本報記者許浩整理)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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