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花1850萬拍宣傳片700余萬成回扣

時間:2012-07-30 07:27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審計署不久前公布的鐵道部2011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顯示,鐵道部在未按規(guī)定公開招標的情況下,投資1850萬元制作片頭署名“張藝謀導演”的《中國鐵路》宣傳片,引發(fā)社會強烈關注。隨著事件不斷發(fā)酵,鐵道部、張藝謀和宣傳片的制作公司飽受公眾質疑。


  宣傳片攝制的來龍去脈如何?張藝謀是否擔任該片導演并收取費用?1850萬元投資背后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秘密?這一事件對我們有何警示?《經濟參考報》記者對張藝謀導演、鐵道部、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等當事各方展開調查,揭開“天價《中國鐵路》宣傳片事件”內幕。


  總投資從1550萬元升至1850萬元《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2009年,鐵道部擬邀請張藝謀導演拍攝名為“和諧鐵路”(后改名“中國鐵路”)的宣傳片,并通過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找到張藝謀。同年9月9日,張藝謀同意委托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拍攝制作這部宣傳片。


  據參與該片拍攝的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內部人士透露,該公司未經投標便從鐵道部獲得宣傳片的投資款,“點名讓張藝謀拍攝,便通過我公司直接找到他”。


  經記者核實,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法定代表人張震燕,主要從事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和信息咨詢,經營期限至2027年。


  拿到張藝謀親筆授權后,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與鐵道部直屬事業(yè)單位“鐵道影視音像中心”簽訂“《和諧鐵路》宣傳片委托攝制協(xié)議”。


  記者幾經周折從鐵道部內部人士獲得的這份協(xié)議顯示:該宣傳片拍攝制作的全部費用為1550萬元,由“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分別在“創(chuàng)意方案”“拍攝”“后期制作”三個節(jié)點分三次支付給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該片共分為10分鐘、8分鐘、5分鐘、1分鐘、30秒和15秒共6個版本;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委托張藝謀任導演,親自完成拍攝創(chuàng)意文案、指導拍攝制作、完成編輯剪輯工作,并在片中署名“導演 張藝謀”。


  鐵道部這位內部人士還透露,2010年,因該宣傳片制作期延長、需追加10分鐘不同版本,遂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在原協(xié)議基礎上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追加投資300萬元,總投資調高至1850萬元。


  張藝謀收取250萬元稅后酬勞張藝謀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鐵道部和他本人之間從未就該宣傳片簽訂任何協(xié)議,亦無任何資金往來,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作為這個項目的“中介”,分別與“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和他本人簽訂了合同。


  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鐵道影視音像中心”簽訂該片的攝制協(xié)議后,于2010年1月與張藝謀簽訂勞務合同。


  這份勞務合同顯示:張藝謀負責宣傳片的創(chuàng)意及藝術風格,并作為總導演參加前后期制作;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向張藝謀支付勞務費用為100萬元人民幣(稅后)。


  2011年1月,因追加10分鐘不同版本,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這份補充協(xié)議除標明“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追加支付張藝謀150萬元”外,還特別增加了“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張藝謀的姓名、肖像進行任何商業(yè)宣傳”的補充條款,但該條款與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和“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合同中“署名‘導演張藝謀’”的內容相悖。


  張藝謀分兩次收取250萬元的酬勞是否繳稅?北京市稅務部門開具的繳稅單和相關信息顯示:張藝謀前后兩次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47.3萬元和70.5萬元。


  張藝謀說,他多次參加宣傳片創(chuàng)意會,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主題,我希望從人的角度貫穿、以藝術方式切入;畫面,除了唯美還要自然,不能總是火車跑來跑去;音樂,要展現(xiàn)各地特色,在剪接的節(jié)奏上有樂感……但最終的交付完成片未經我審改便在高鐵上播放,播放效果最多達到我最初構想的三分之一。”


  “黑幕”重重 檢方關注張藝謀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直到“天價宣傳片事件”被曝光后,他才驚悉該片總投資竟高達1850萬元。“2011年,審計署曾就該片進行調查,我提供了所有合同證據。現(xiàn)在回想,估計與該片投資額流向有關。”


  那么,除張藝謀收取250萬元酬勞(稅后)和117.8萬元稅款外,其余1482.2萬元的投資到底去向何處?


  據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內部人士透露,除張藝謀的酬勞外,該宣傳片的實際制作費用(含稅)也就六七百萬,剩余的700余萬元有人拿了回扣。


  這位內部人士還說,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做了1850萬元的假賬,如果有人查賬,根本經不起查!


  鐵道部政治部宣傳部的一位主管負責人透露,鐵道部花費1850萬元拍宣傳片,就是沖著張藝謀來的,不然不會支付那么多錢。但作為“中介”的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欺騙了鐵道部,其與張藝謀所簽合同和與鐵道部所簽合同相悖,肯定做了很不光彩的事情,我們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至于1850萬元,誰拿了好處,鐵道部會徹查!”


  “得知投資1850萬元的宣傳片是違規(guī)招標,我很驚訝,雖然我不知情也無法控制,但我必須反思,要對社會有一份責任。”張藝謀表示,國家如果對這筆違規(guī)資金作進一步處置,他將全面配合,接受監(jiān)督。


  記者28日從檢察機關了解到,檢方已查實“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向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先后共轉賬三次,總金額為1400余萬元,與合同約定的1850萬元不符,其余400余萬元去向正在追查。7月上旬,曾擔任鐵道部宣傳部宣傳處處長、現(xiàn)任鐵道部文聯(lián)副秘書長的陳宜涵進入檢方視線。7月中旬,陳宜涵與其丈夫、鐵道部運輸局車輛部副主任劉瑞揚因該宣傳片事件被相關部門帶走調查。


  宣傳資金監(jiān)管須加強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下發(fā)的《關于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120萬元以上的,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合伙人李維律師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該項目未經招標、損害了國家利益,同時也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鐵道影視音像中心”與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李維律師說:“具體到本案,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應返還1850萬元,而公司支付導演費、攝制費的損失,由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和‘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分擔。”


  不過李維表示,張藝謀獲得的勞動報酬不需要返還“公司和張藝謀簽訂的合同,并不需要招投標,是雙方真實的意向,該合同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張藝謀已付出勞動,獲得報酬是合法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這次未經招標的“天價宣傳片”事件,從根本上暴露出宣傳資金等政府消費中存在的問題:一是預算不夠細化,政府報給人大審議的預算里只有“類”和“塊”,而真正體現(xiàn)資金流向的“項”和“目”基本沒有。二是預算外資金太多,資金的體外循環(huán)過多。


  “除依法追繳違規(guī)資金外,還應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涉及濫用職權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表示,現(xiàn)在不少地方和單位在拍宣傳片,完全憑借官員個人的意愿和愛好,指定給某一個公司或個人。相關部門對此應加強監(jiān)管,通過對典型個案的處理,警示其他的操作者不敢觸及雷區(qū)。


  受訪專家指出,政府部門搞形象宣傳片的沖動必須得到遏制。政府請明星拍宣傳片,用公款追星,實際是給自己臉上貼金,這種華而不實的行為讓老百姓很反感。政府工作不能自吹自擂,而要由群眾說了算。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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