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披露彭宇案被誤讀三原因

時間:2012-01-17 10:22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廣東佛山2歲女童遭汽車碾軋而路人漠視的“小悅悅事件”,使輿論再次將矛頭指向4年前已和解結案的南京“彭宇案”。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近日接受專訪時稱,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實真相。劉志偉稱,彭宇最近表示確與徐壽蘭碰撞。由于多重因素被誤讀和放大的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志性事件”。
 

■官方澄清
 

彭宇確實與老太相撞
 

  劉志偉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介紹了彭宇案基本事實。2006年11月20日9時30分左右,64歲的退休職工徐壽蘭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車時,有兩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急忙跑向后面一輛公交車。當她經(jīng)過前一輛公交車后門時,彭宇正從這輛車的后門第一個下車,雙方不經(jīng)意間相撞。彭宇先向車尾看了一下,再回頭時發(fā)現(xiàn)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她扶起,并與趕到的徐家人一起將她送醫(yī)治療,其間代付了200元醫(yī)藥費。
 

  經(jīng)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jié)置換術,費用需數(shù)萬元。雙方因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先后報警。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將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并索賠包括醫(y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重要筆錄丟失成轉折點
 

  2007年4月26日,鼓樓區(qū)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辯時,沒有說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6月13日第二次開庭,彭宇表示:“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及把原告扶起來出于什么目的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請調取的事發(fā)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已丟失時,他對由當時處置此事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并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一情況。
 

  7月4日,彭宇主動打電話給一位網(wǎng)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誣告,將一個老太扶起后反被起訴,希望媒體關注此事。該版主立即用短信將這一情況通報給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wǎng)站記者。彭宇于當日向法院提出準許記者采訪庭審的申請。
 

  7月6日第三次開庭時,派出所提交了由徐壽蘭兒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這份原始筆錄照片,以及據(jù)此謄寫的材料,其中主要內容是彭宇陳述二人相撞時的情況。雖然該照片顯示的內容已經(jīng)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但由于其來自原告的兒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聽庭審的媒體記者質疑。
 

  9月3日,鼓樓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相撞事實,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證據(jù)(接警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警官證詞等),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jù)鏈;二是由被告申請的證人,并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詢問和第一次庭審時,并沒有表示自己是見義勇為,也沒有否認相撞的事實,只不過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同時認為,雖然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后受傷,但由于原告無法預見將與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也無法準確判斷車后門左右的情況,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不具有過錯。依據(jù)民法通則按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給付原告徐壽蘭4.5萬元。
 

新證據(jù)浮現(xiàn)雙方和解
 

  因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院于當年10月初進行調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fā)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這些新證據(jù)為澄清事實提供了重要佐證。
 

  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xié)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wǎng)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fā)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zhí)行鼓樓區(qū)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fā)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fā)生了碰撞,事后經(jīng)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
 

■深刻教訓
 

重視辦案人員
 

職業(yè)素養(yǎng)問題
 

  劉志偉表示,“彭宇案”的負面效應,是許多當事者始料不及的。首先,應高度重視“彭宇案”反映的辦案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問題,雖然對相關人員在事后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yè)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其次,對一些敏感性強、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案件,應重視輿論引導,積極與媒體溝通,確保報道客觀公正,防止出現(xiàn)背離事實真相的不當炒作,誤導公眾。注重保障熱點案件的公眾知情權,妥善處置為當事人保密和保障公眾知情權的關系。
 

  同時,要大力表彰社會道德楷模和先進典型。
 

■誤讀原因
 

保密條款使事件發(fā)酵演化
 

  劉志偉說,“彭宇案”的演化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確認相撞,由彭宇分擔一定的損失合乎法理和情理。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jié)點上,接處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該所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了事發(fā)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使法院一審判決對原、被告相撞事實的認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證據(jù)支撐,因此,彭宇在以后的庭審中一直堅持“無碰撞”答辯。旁聽的媒體也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一邊倒傾向。
 

  其二,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fā)輿論嘩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
 

  從一審判決看,法官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jīng)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y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fā)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y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這些不恰當?shù)姆治鐾普?,迅速被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普遍質疑與批評。不斷升溫的報道將對此案的事實判斷上升為價值判斷,在道德追問中忽略了對事實真相的探究。
 

  其三,依據(jù)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xié)議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fā)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從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經(jīng)數(shù)年發(fā)酵,逐步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據(jù)了解,“彭宇案”在一審期間,由于媒體的高度關注和連續(xù)報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當事人均不堪其擾。在家養(yǎng)病的徐壽蘭老人不斷接到陌生人的謾罵攻擊電話,指責她“誣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門口的記者,一次次強行將話筒遞進來要求采訪。彭宇面對一撥又一撥的記者和來自各方的詰問也深感煩惱。因而雙方在南京中院二審組織的庭前調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體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對此,雖有相關司法解釋允許,但對及時公布、解析已被誤讀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缺憾。
 

  鑒于此案近期又引起高度關注,在接受采訪前,南京政法部門事先征求了有關當事人及親屬的意見,他們同意公開此案的相關情況,但同時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擾他們正常的生活。
 

據(jù)《瞭望》新聞周刊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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