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8月20日訊 據(jù)亞心網(wǎng)報道 最后一次開庭時間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決書的作出之日卻是2011年6月4日。近日,被告人看到這份判決書時,指法院先判后審。作出判決的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及吐魯番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回應(yīng)稱,是筆誤,不會影響判決生效。
拖欠工程款遭起訴
昨日當事人黃曉告訴記者,2006年12月11日,他和蓋玉豹、戴某共同出資成立了吐魯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其中戴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來,戴某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獄,公司無法運行并欠了一些工程款。
2012年3月的一天,“托克遜縣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找到我,說我被告了,之前因為我下落不明,所以此案就缺席判決了,目前判決已經(jīng)生效。”黃曉說,之后他拿到判決書,判決書在2011年6月4日生效。
原來,公司需要打圍墻,王某作為工程承包方,與戴某達成工程承包協(xié)議,工程結(jié)束后應(yīng)支付36萬多元的工程款,因戴某入獄,工程款遲遲沒有支付。
“我成了被告,之前不知道,也沒有接到法院傳票。”黃曉說,他向蓋玉豹了解得知,蓋玉豹也成了被告,且判決書已生效。
“我開始上訴,后經(jīng)過吐魯番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黃曉說。
黃曉說,今年1月26日,他收到銀行短信,賬戶有11萬余元被劃走,詢問得知是被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劃走的。“我向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對方說已過兩年的申訴期”。
記者撥通蓋玉豹的電話,是他哥哥接的電話。“蓋玉豹喉嚨做手術(shù)了,接電話不方便。”蓋玉豹的哥哥說,“法院判決生效后,弟弟才知道被起訴了,輸了官司。蓋弟弟的房子也被法院強制查封了。”
時間弄錯被指“未審先判”
“錢被劃走了我才著急,找了律師進行起訴。”黃曉說,今年5月,他和蓋玉豹的共同代理律師在托克遜縣人民法院查閱卷宗時無意發(fā)現(xiàn),該案最后一次開庭時間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決書的作出之日是2011年6月4日。
19日,記者撥打兩人共同代理律師手機,但為停機狀態(tài)。
黃曉提供的2011年6月4日托克遜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托民一初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書中顯示: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被告黃曉、蓋玉豹均未到庭,也沒有提出答辯。法院認為,黃曉、蓋玉豹是吐魯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wù)承擔責任,對原告王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這日期明顯就是未審先判,沒法讓人信服。”黃曉懷疑有人左右了判決。
不過,起訴人王某對記者說,自己跟法院的人不認識,也不清楚時間弄錯一事。“即便是跟法院的人認識,他們欠錢是事實,法院該咋判還得咋判”。
王某說:“從2007年到2011年,他們一分錢沒有給我,所以才把戴某及合伙人黃曉、蓋玉豹告到法院。”
法院回應(yīng):是筆誤未造成嚴重影響
當時審理該案的主審法官付昌軍目前已退休,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曾審理該案的托克遜縣人民法院有關(guān)負責人說:“從字跡上看,法院不可能給當事人送達的傳票上做‘手腳’。更不可能存在‘先下判決、后審案’的事情,日期錯誤純屬筆誤。”
吐魯番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玉英表示,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知道被起訴,故意不參加開庭。“據(jù)中級人民法院調(diào)查了解,時間確實不一致,是筆誤,但不影響判決書生效。
張玉英表示,托克遜縣人民法院的記錄顯示,此案在送達傳票的程序上,并沒有違規(guī)之處,更沒有去規(guī)避當事人。“該案是經(jīng)過合議庭合議過的,不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錯誤,中級人民法院不可能再審”。
張玉英說,如果中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由于筆誤或者其他原因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在內(nèi)部嚴肅處理。但據(jù)她了解,托克遜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并未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所以無需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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