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煤靈新煤礦原礦長荀國受賄57萬被判8年

時間:2015-07-24 08:05來源:寧夏新聞網(wǎng) 作者:王若英 點擊: 載入中...
  “端午節(jié)到了,我給你送點禮物。”“我讓司機過來找你。”上述對話就發(fā)生在2014年的端午節(jié)前夕,而對話的兩人一個是行賄者李某甲,一個是神華寧夏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靈新煤礦(以下簡稱靈新煤礦)原礦長荀國。7月23日,記者了解到,荀國因受賄57萬被中衛(wèi)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
 
  2013年中秋節(jié)前,為了在靈新煤礦承攬工程,四川某公司經(jīng)理何某某來到荀國辦公室,在其抽屜里“放”了10萬元現(xiàn)金。2014年春節(jié)前,何某某再次將一個裝有20萬元現(xiàn)金的手提包“落”在荀國辦公室沙發(fā)上。據(jù)荀國供述,這30萬元現(xiàn)金均被其用于購買車輛、房屋裝修和個人家庭開支。此外,荀國還于2013年10月,收受陳某某(另案處理)人民幣10萬元,并為陳某某掛靠的浙江某公司承攬工程提供支持幫助;2014年4月,收受劉某(另案處理)人民幣10萬元,并為劉某掛靠的陜西某公司承攬工程提供支持幫助;2014年以來,為銀川某門診部的李某甲(另案處理)推銷體檢項目及支付體檢費提供支持幫助,并于2014年端午節(jié)前收受李某甲人民幣7萬元。
 
  2014年6月,中衛(wèi)市檢察院在初查李某甲涉嫌行賄犯罪案件線索期間,初查認為荀國有受賄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6月15日,荀國在接受檢察院詢問期間,如實供述了其收受李某甲賄賂的犯罪事實,同時供述了檢察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
 
  法院認為,荀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7萬元,遂以受賄罪判處荀國有期徒刑8年。荀國不服提起上訴,被自治區(qū)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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