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因“被私奔”告報社 一審勝訴獲賠12萬

時間:2012-02-08 09:39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去年5月,天津《每日新報》整版刊登了范冰冰和王學圻的私奔緋聞,被范冰冰告上法庭索賠200萬元。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認定該報道侵權,判決該報賠償范冰冰精神撫慰金12萬元。

 




 

  去年5月11日,天津日報社旗下的《每日新報》以整版篇幅,刊登了一篇題為《范冰冰、王學圻想婚了爸媽不同意,可能要私奔》的報道,署名記者為宋曉鵬。范冰冰得知后,認定該報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索賠經濟、精神雙重損失200萬元。
 

  庭審中,記者宋曉鵬說自己的報道有娛樂圈內消息源,但不肯透露。天津日報社則表示,由于這篇報道刊登在娛樂版面,報社未對有關內容進行核實,在一些不是原則的事情上疏于管理。
 

  宋曉鵬和天津日報社還稱,《每日新報》多年來一直為范冰冰進行正面宣傳,做這篇報道是為了對范冰冰的這段緋聞做個厘清。
 

  法院審理查明,這篇報道以肯定的語氣表示范冰冰和王學圻“有戀情,未同居”,內容則直指兩人的婚戀關系,還配了多幅照片。雖然宋曉鵬自稱有事先調查,但他不能提供消息源,刊發(fā)前也沒向范冰冰或王學圻求證;天津日報社沒有嚴格審查相關內容。因此,天津日報社和宋曉鵬在不確定新聞報道真實性的情況下,以整版篇幅刊登涉案文章存在過錯。
 

  至于名譽權問題,法院認為涉案報道未經調查核實,以整版文配圖形式吸引讀者注意,這樣的行為無疑會擴大報道影響,加深讀者對范冰冰和王學圻緋聞的印象。因此,這會致使范冰冰的社會評價降低,侵犯了范冰冰的名譽權。由于宋曉鵬撰寫文章是履行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天津日報社承擔。
 

  據此,法院判決天津日報社在《每日新報》封面顯著位置刊登對范冰冰的致歉聲明,同時賠償范冰冰精神撫慰金12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范冰冰和天津日報社都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鑫報)
>相關新聞
頂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線----------------------------
推薦內容
網站簡介??|? 保護隱私權??|? 免責條款??|? 廣告服務??|?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聯系我們??|? 版權聲明
隴ICP備08000781號??Powered by 大西北網絡 版權所有??建議使用IE8.0以上版本瀏覽器瀏覽
Copyright???2010-2014?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