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9月19日電 (記者許舜達)“梁柏臺烈士是中華蘇維埃第一部紅色憲法起草者,也是紅色政權的反腐先驅(qū),他的事跡在新昌老百姓中廣為流傳,他的精神鼓舞著家鄉(xiāng)干部群眾不斷奮進。”浙江新昌縣新林鄉(xiāng)紀委書記柴昊鋼說。
梁柏臺,1899年9月生于浙江新昌新林鄉(xiāng)查林村,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師范學校預科,1920年冬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是我國最早的青年團員之一。
1921年,梁柏臺和劉少奇、任弼時等人先后赴蘇聯(lián),1922年進入莫斯科東方大學學習,同年底轉(zhuǎn)為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
1924年畢業(yè)后,梁柏臺被分配到海參崴(今符拉迪沃斯托克)工作。1927年底,梁柏臺調(diào)任伯力(今哈巴羅夫斯克)遠東華工指導員,負責遠東的華工工作和中國共產(chǎn)黨的工作。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擔任審判員,從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
1931年5月,新生的蘇維埃政權迫切需要自己的法律人才,肩負這一重任,梁柏臺秘密回國參加國內(nèi)革命斗爭,9月到達中央革命根據(jù)地。
同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召開,梁柏臺出席大會,當選大會主席團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大會通過了梁柏臺參與起草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成為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工農(nóng)大眾制定的第一部紅色憲法。
大會前后,梁柏臺還參與起草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和《蘇維埃政府組織法》等法令。
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臺一直從事臨時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一起,開展了創(chuàng)立蘇維埃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后歷任臨時政府司法人民委員部副部長、內(nèi)務部副部長和代理部長、臨時最高法院法庭委員、臨時檢察長、司法人民委員等職。
在臨時政府成立的短短兩年多時間里,梁柏臺組織制定了《革命法庭條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綱》《看守所章程》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等10多部法律法規(guī),為蘇維埃政權的法制化建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同時,梁柏臺還親自參與審理案件,并多次參加重大反腐案件審判。1932年5月,臨時最高法庭對瑞金裁判謝步升死刑上訴案開庭復審,梁柏臺擔任主審,這是蘇維埃臨時政府成立后懲辦的第一個貪污案件,在蘇區(qū)引起強烈震動。
1934年3月,梁柏臺以最高特別法庭臨時檢察長職務擔任公訴人,指控熊仙璧貪污瀆職一案,此案被稱為“紅色中華反貪第一大案”,董必武擔任主審,毛澤東、張聞天、項英、劉少奇等人都參加了旁聽。
此外,梁柏臺還先后擔任《紅色中華》代理主筆、蘇維埃大學委員會委員、中央審計委員等職。他的工作涉及司法、檢察、民政、郵電、交通、衛(wèi)生、教育、宣傳和財政等方面,為紅色政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
1934年10月,中央紅軍主力長征。梁柏臺留在中央蘇區(qū)堅持斗爭,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辦事處副主任(陳毅為主任)。他領導軍民堅壁清野、安置傷員、解決部隊給養(yǎng),妥善處理了大批文件資料。
1935年3月,在突圍中梁柏臺不幸負傷被捕,不久被敵“鏟共團”在江西大余殺害,時年36歲。
1991年以來,新昌縣委縣政府先后修建了梁柏臺烈士紀念碑亭、梁柏臺大橋、梁柏臺故居和梁柏臺雕像,供后人瞻仰紀念。其中,梁柏臺故居被列入新昌縣文保單位、紹興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浙江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 人民日報 》( 2018年09月20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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