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訊 “我保證向法庭如實作證,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jù)自愿接受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鼓樓巷法庭在審理原告吳某訴被告姜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申請證人張某、劉某出庭作證,合議庭在向證人張某、劉某釋明證人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后,責令其簽署了保證書。首份證人保證書就此正式走上城關法院司法實踐的舞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今年2月4日起實施,該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承辦法官根據(jù)該解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前簽署保證書,是對該項規(guī)定的具體落實。
對證人與接受詢問的當事人,以簽署保證書并當庭宣讀的方式出庭作證,不僅是明確證人需對自己證言負責,也是維護司法權威、避免偽證、假證,促進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有效司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