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fā)商“一女二嫁”購房者三上法庭

時間:2014-10-23 09:07來源:大西北網(wǎng)-蘭州晨報 作者:記者 董子彪 點擊: 載入中...
  大西北網(wǎng)10月23日訊,購房者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交付了398萬多元的“團購”首付款,卻在樓房封頂時得知自己已預購的房屋卻被開發(fā)商賣給了他人。之后,購房者將開發(fā)商、兩位第二次購房者告上了法庭。經(jīng)過兩輪的法庭審理,原告得到了兩種不同的判決,無奈再次上訴至省高院。10月22日,省高院依法開庭審理了該起房屋買賣案件。經(jīng)過當庭雙方辯論,該案未當庭宣判,雙方表示將考慮在庭后接受法庭調解。
  
  案件
  
  2010年9月14日,環(huán)縣市民劉成出面以“團購”的方式為自己和多位好友購買了縣城南端的一家名為園丁園的小區(qū)6號樓全部樓盤,同時與開發(fā)商甘肅錦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祥公司)簽訂了《園丁園商品房預售合同》,其中約定,劉成購買的商品房為“1、2層用途為商業(yè)鋪面,3-9層用途為居住房,總建筑面積為2864.7平方米,單價為每平方米2780元,總金額為7963866元。由買受人首付總房價的50%后,剩余50%辦理按揭貸款”。
  
  2010年10月13日至2011年7月20日,劉成將大家的購房款398萬元交付給了錦祥公司。而在其繳納首付款后,劉成為錦祥公司提供了相關資料等待辦理按揭貸款時,卻找不到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濤。一年多后他又被通知“按揭貸款辦不成了,房子也不能給你了,要退還已付款項,終止合同”。
  
  后來,園丁園住宅小區(qū)6號樓封頂,小區(qū)其他購房者開始裝修入住時,劉成發(fā)現(xiàn),其預購的房屋無土地證,錦祥公司竟然還將已簽訂合同預售給自己的樓房中的一套賣給了王某,將1至4層賣給了劉某,而這兩人的工作單位都與開發(fā)商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眼看著錦祥公司不履行合同,且已將賣給自己的樓房“一女二嫁”,無奈之下,劉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慶陽市中院提起訴訟,將錦祥公司、王某、劉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將園丁園6號樓交付原告,并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和損失。
  
  原審法院:兩次不同的判決結果
  
  2013年5月8日,慶陽市中院經(jīng)過開庭審理后判決,劉成支付錦祥公司剩余購樓款3982033元;錦祥公司于劉成付清剩余購房款后15日內(nèi)向劉成交付園丁園住宅小區(qū)6號樓所有商品房及商鋪;駁回劉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都提出上訴。
  
  2013年11月22日,省高院裁定認為“慶陽市中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今年7月18日,慶陽中院審理后認為,園丁園小區(qū)開發(fā)用地,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開發(fā)商雖然交清了各項費用對該土地經(jīng)營管理并施工建設,但土地部門至今未辦理供地手續(xù),錦祥公司也未取得所開發(fā)土地的使用權證書。同時,錦祥公司在向劉成預售園丁園6號樓時,房管部門也未給其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錦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證的情況下開發(fā)商品房并出售的行為違背了土地管理的強制性規(guī)定。遂判決:劉成與錦祥公司簽訂的園丁園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錦祥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返還劉成購房款3981933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4倍支付利息;駁回劉成的其他訴訟請求。按此判決,錦祥公司除了向劉成返還購房本金,還將向劉成支付利息360多萬元。劉成不服此判決,再次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高院庭審:原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
  
  2014年10月22日,在省高院的庭審中,除了上訴人、被上訴人外,錦祥公司負責人李濤作為第三人也參與了庭審。
  
  上訴人劉成辯護律師認為,劉成與錦祥公司簽訂的“園丁園”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該合同履行其約定的義務。故原告劉成起訴要求該被告立即向其交付樓房、辦理好按揭貸款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后劉成也明確向一審法院表態(tài)如果按揭無法辦理,也愿意拿現(xiàn)金交付房款,法庭應予以支持和保護。而錦祥公司辯護律師及李濤則認為,其簽訂的園丁園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無效合同。當時,他們在通過正常渠道獲取了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手續(xù)。李濤辯稱,“無土地證的銷售商品房在環(huán)縣較普遍,目前我們也已取得了其他相關證照,土地證也在協(xié)調辦理之中。”
  
  而錦祥公司辯護律師則提出劉成違反國家限購政策、不符合按揭貸款條件,致其貸款未能通過。就此劉成辯護律師辯解說,其理由不能成立,因為當時國家的限購政策在后,劉成的購買行為在前,而且劉成是代表八戶群眾團購,目的是享受優(yōu)惠價格。
  
  庭審現(xiàn)場,劉成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曲解上訴人意思,實體判決錯誤,應撤銷。其認為一審法院只判決返還購房款和利息,卻沒有判決賠償損失并承擔不超過賠償責任,應該同時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給上訴人造成的樓房市場差價損失、二樓住宅與門面房差價的損失,并承擔不超過已購房價一倍的損失。錦祥公司辯護律師則稱,此房屋買賣中,不存在補差價的情況,同時一審法院作出的“4倍支付利息”過高,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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