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昨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記者獲悉,《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了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9大重點方向及領域。此外,據要求我省將對易發(fā)職務犯罪崗位的工作人員定期交流或者輪崗。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指出,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同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共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事公務的人員。
照規(guī)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納入各單位各部門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并作為主要負責人年度述職述廉內容。同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是:項目審批、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出讓、征地拆遷、產權交易、政府采購、醫(yī)藥購銷和資源開發(fā)等活動;國有企業(yè)兼并重組、重大項目建設等活動;教育、醫(yī)療、住房、就業(yè)、養(yǎng)老和扶貧救災等涉及人民群眾直接利益的領域;資金高度密集領域和壟斷性行業(yè);存在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隱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藥品安全等行業(yè);國家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和選拔任用;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執(zhí)法活動;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財務管理。預防的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易發(fā)、多發(fā)職務犯罪的行業(yè)、部門、崗位的工作人員。預防職務犯罪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由設在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
據要求,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實行廠務公開、企業(yè)的財務活動和企業(yè)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要接受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和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等崗位工作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控告、舉報。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舉報內容,不得對控告人、舉報人打擊報復。有關機關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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