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51萬隴東學院原基建處長一審獲刑10年
一審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大西北網(wǎng)9月12日訊 據(jù)蘭州晨報報道:(記者趙野)隴東學院基建處原處長劉永峰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他人好處費、感謝費51萬元,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号刑幱衅谕叫?0年。9月11日記者獲悉,宣判后,劉永峰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審理中。
收取他人賄賂51萬元
經(jīng)查,2000年,時任隴東學院基建處副處長的劉永峰,收受承建隴東學院9號家屬樓工程的蓋某現(xiàn)金1萬元后用于個人支出。2009年11月,某銀行行職工陸某向劉永峰借款20萬元,劉永峰讓蓋某給其借款,后蓋某根據(jù)劉提供的銀行賬號給陸某匯款20萬元。數(shù)月后,陸某將20萬元現(xiàn)金歸還劉。劉永峰向蓋某歸還時,蓋某為感謝劉在其承建隴東學院教學樓時的關(guān)照,將這20萬元送給劉永峰。
2010年12月,劉永峰收受承建隴東學院新校區(qū)工程的何某所送人民幣30萬元。
庭審自辯未收受賄賂
公訴機關(guān)認為,劉永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平?jīng)鍪兄性簩徖肀景笗r,劉永峰辯稱,其接受蓋某購物卡約3000元,未收受蓋某現(xiàn)金1萬元,其余20萬元系其受人之托向蓋某借款,是否歸還其不知情。就指控其收受何某30萬元人民幣,劉永峰稱,2008年底,他將價值56.5萬元的房屋轉(zhuǎn)讓給王某,王某向其付款6.5萬元,其余50萬元房款約定由何某代王某向其付款,因其暫時不用,便將該筆款項借予何某,后何某通過其他途徑分別還款10萬元、35萬元、5萬元及利息歸還借款,其未收受何某的30萬元。
經(jīng)平?jīng)鍪兄性翰樽C,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辦案說明、訊問筆錄真實及相關(guān)證人的庭前證言均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予以采信,劉永峰自辯的相關(guān)問題,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劉永峰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劉永峰受賄所得其孳息依法應予以追繳。案發(fā)后,劉永峰配合偵查機關(guān)全部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2013年7月15日,平?jīng)鍪兄性阂允苜V罪判處劉永峰有期徒刑10年,對平?jīng)鍪腥嗣駲z察院扣押的劉永峰受賄所得及孳息共計71.53萬元予以追繳。宣判后,劉永峰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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